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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30800-02-2016-027981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6-01-08
名称: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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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8  浏览次数:-

各区(新区)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关于推进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828

  (联系人:张建军,联系电话:18129966621)

关于推进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构建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法治队伍的要求,坚持制度创新、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完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交流轮岗制度,逐步实现交流轮岗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队伍结构优化,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全面激发城管执法队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奋发向上的生机活力,为推进城管执法事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促进干部多岗锻炼,提升综合素质。立足于培养锻炼干部,扎实推进交流轮岗,加强城管执法人员多岗位锻炼,丰富工作经验,拓展知识视野,提升能力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根据交流轮岗对象的素质、特长及培养方向,选择合适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队伍优化组合。

  (三)激发干事创业激情,提高工作效能。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定期集中开展交流轮岗工作,逐步打破城管执法人员部门、岗位终身制,充分激发队伍活力,增强行政执行力。

  (四)促进廉政建设,防范廉政风险。通过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强化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打破因岗位、执法对象及工作领域长期固化而可能形成的利益纽带,从制度根源上杜绝“人情执法”、滥用职权等腐败问题,促进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三、交流轮岗的定义、范围及条件

  交流轮岗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交流、轮岗;交流是指在区属范围内区、街道执法队伍之间的交流任职;轮岗是指市、区、街道城管执法队伍内部各科室之间人员岗位轮换。

  交流轮岗范围:市监察支队处级以下在编人员;区监察大队、新区执法科、各街道执法队全体在编人员。重点包括:街道执法队班子成员、科级中层干部、年轻后备干部以及负责案审、审批、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特殊岗位的人员。

  交流的条件:

  1.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5年的,可以交流;满8年以上的,应当交流;

  2.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满10年的,可以交流;

  3.按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需任职回避的,应当交流;

  4.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满3年,且工作经历较为单一,有一定发展潜力并需多岗锻炼的,可以交流;

  5.在同一单位的案审、审批、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特殊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交流。

  轮岗的条件:

  1.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中层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应当轮岗;

  2.在同一单位同一一线执法岗位连续任职满3年的,应当轮岗;

  3.在同一单位的案审、审批、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特殊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5年的,应当轮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

  1.在同一单位任职未满3年的;

  2.距离正常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

  3.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经批准因生育、健康等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四、组织实施

  (一)交流工作

  各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交流工作,由各区城管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原则上3-5年集中开展一次,每次人员交流比例应不低于实有人数的20%。各区城管局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协调区组织人事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区确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城管局备案。

  交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单位研究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制定整体安排方案。由区城管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备交流人选及空缺职位情况,按照单位同一层次职位“进一出一”的原则,统筹制定全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方案,并面向全区公布。

  3.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及决定。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审核,并结合个人意愿和单位意见,对交流安排方案进行调整,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4.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人员,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的轮岗工作。轮岗工作原则上每2-3年开展一次,每次人员轮岗比例应不低于实有人数的20%。各单位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城管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管执法队伍交流轮岗工作是深化城管体制机制改革,强化队伍管理,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交流轮岗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从2015年起,各区城管局要于年底前向市城管局报告各区年度交流轮岗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交流轮岗计划。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深入动员,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城管执法人员参加交流轮岗。统筹协调与区组织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各相关单位的关系,积极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认真落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地推进交流轮岗工作,确保交流轮岗期间人员思想稳定、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和人员应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积极参加交流轮岗工作。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阻碍或变更交流轮岗决定,违者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激励机制。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组织人事、财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支持,以鼓励交流轮岗为导向,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激励机制,提高城管执法人员参加交流轮岗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