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法定执法权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
(九)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十一)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为和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或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十五)根据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招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