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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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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08-10-08
名称: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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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宣传内容

发布日期:2008-10-08  浏览次数:-
一、我市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范围及时间
   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市城市管理局具体组织征收特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宝安区、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意义
   (一)有利于落实国际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体现社会公平;
   (二)有利于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垃圾污染环境、改善我市生态环境;
   (三)有利于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
   (四)有利于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垃圾处理费与卫生保洁费的区别?
   第一,用途不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由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四个环节组成。卫生保洁费用于前面三个环节,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管理的最末端环节,即在垃圾处理厂(场)内对垃圾进行焚烧发电和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二,收费方式不同。目前,我市卫生保洁费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清洁服务单位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其中绝大部分居民用户在其缴纳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卫生保洁费,而垃圾处理费属于新开征的费种,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征收,缴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四、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一)1990年,国务院101号令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按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费”。
   (二)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城市垃圾实行收费管理制度。
   (四)《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
   (五)2002年12月,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局四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令158号《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五、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
市物价局于2004年4月22日召开价格听证会、2006年3月17日召开听证代表座谈会,并报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制定了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
   (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办事处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后收取垃圾处理费。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特区内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定额收取;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相当于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
   (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标准: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59元,其他用户标准: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均相当于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的标准计收。
   (三)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按用水量90%计算排污水量。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生产用水(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用户按用水量40%计算排污水量。
   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排污水量。
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排污水量。
   六、为何借助供水平台代征收垃圾处理费?
   (一)2002年9月,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二)垃圾产生量与用水量具有一定的正关联性,且其关联度相对较稳定,经测算,我市每立方米用水约产生2.0~2.6公斤垃圾。
   (三)促进建设节水型城市,深圳为我国严重缺水的七个城市之一,垃圾处理费与用水量挂钩,有利于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并促使高耗水行业企业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技术改造降低用水量。
   (四)从国内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来看,利用供水、税务等公共收费平台进行收费,简便易行、快捷、收取率高,实现资源共享。
   七、垃圾处理收费减免措施和特殊措施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垃圾处理费。
   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垃圾处理费。
   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垃圾处理费。
   4、对于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月以下的用户,免征垃圾处理费。
   5、对于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的,按每月6.10元/户或9.20元/户收取垃圾处理费。
   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每人5立方米/月核定用水指标的,则按照每人3元/月收取垃圾处理费。
   八、如何办理垃圾处理费的减免手续
   (一)对于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福利院,各供水公司在审核办理水费、污水处理费减免的同时,办理免缴垃圾处理费手续,并将审核办理情况报城管部门备案。
   (二)对于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养老院、残疾人企业、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垃圾处理费以及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申请核减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中:特区范围内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罗湖区新园路33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宝安区、龙岗区范围内的分别至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305号一楼行业室)、龙岗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龙城北路市政环卫楼一楼办文窗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请向以上部门索取办事指南或拨打相关咨询电话、登录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网站(www.szhw.gov.cn)查询。
   九、垃圾处理收费欠费处罚措施
   第一,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的3‰的滞纳金。逾期60日未缴纳的,由市、区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将欠费信息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深圳市政府都建立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我市已经有600万用户被纳入上述两个信用系统,对于有欠费记录的失信者,银行在办理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卡等业务时会考虑加以拒绝。
   十、如何保证垃圾处理收费用于垃圾处理?
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158号):
   第一,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代收单位及时、足额上缴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二,市、区城管部门对垃圾处理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垃圾处理量进行严格监管,并结合支付标准,出具垃圾处理费用拨付意见书,由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垃圾处理单位拨付垃圾处理费用。
   十一、我市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过程
   我市垃圾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出台实施是比较慎重的,充分考虑了市民、各行各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自2002年起开始酝酿,至今历时4年时间。2004年4月22日,市物价局召开价格听证会,邀请了各个层面的22位听证代表,在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住户按13.5元/户.月定额收取,企事业单位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收取。为解决落实垃圾处理费征收平台和垃圾产生量计量问题,市城管局又历时一年多,全面分析了国内外垃圾处理收费成功与失败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广泛调研,论证了委托供电、税务、物业管理公司、供水部门代收、垃圾处理厂末端收费、专门成立收费队伍上门收费以及提高城建税税率等多个方案,最终推荐委托供水企业按定额和间接计量相结合代征收垃圾处理费方案”的核心是不改变2004年听证会制定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利用供水收费平台代收垃圾处理费,并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解决垃圾产生量计量问题。为保证该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2006年3月17日,市物价局又召开听证代表座谈会进行了论证,最终形成《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06年11月20日由市物价局以深价管字[2006]75号文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