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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风景区摆摊设点破坏园林总体规划、景观或占用绿地、妨碍交通,该如何查处?
日期:2020-08-14 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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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主管单位责任的,处罚经营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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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风景区摆摊设点破坏园林总体规划、景观或占用绿地、妨碍交通,该如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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