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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反馈采纳情况汇总

日期:2020-02-19 16:49: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分工职责,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法律依据,优化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和提升企业对政府管理服务的满意度,提高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监管效率,我局修订了《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5日,共30天。现将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或个人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市民  关于一楼门楣招牌的文字设置,建议审批部门出具关于文明用语和文明措辞的细则规定,如门楣上出现令人不适的用语或容易造成孩童误会的用语,应不予审批通过。举例: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国际花园C1栋大堂旁的“超级猪猪生殖系统管理”临街商户,门楣文字并未向城管部门申报备案,措辞不雅有碍观瞻,应予以取缔整改。  不采纳  建议转市场监管局对该条建议进行处理。目前城管部门对店面招牌管理主要依据市容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店面招牌的外观,是否破损,污迹,安全隐患等等能进行查处,但是设计到店面具体经营内容我们无法判定,商铺“超级猪猪生殖管理系统”经营范围与招牌名是否对应应由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
 市民 建议第三十条建筑楼宇标识设施增加数量限制。
理由:如果高层楼宇四个里面都上Logo会显得杂乱,特别是密度高的CBD,建议一栋楼只有一个楼宇标识。
 不采纳 有关设置建筑楼宇标识设施的限制在《深圳市建筑楼宇标识设置指引》中具体规定。 
 市民  建议在第三十五条,在“电子显示装置”后增加“建筑媒体立面”  不采纳 建筑媒体立面能否作为专业广告设施有待进一步研究。 
 市民 建议在第十三条第一种禁设情形中增加“公益广告和信息除外”。   采纳 国家机关、学校等场所有发布公益广告和信息的义务,公益广告和信息为广告的内容,此条对象为户外广告设施,宜将内容调整为“设置户外公益性的广告的设施除外。” 
 市民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中“霓虹灯”删除。  不采纳  霓虹灯作为一种普遍的广告形式,应纳入管理。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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