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涛
留言日期:
2020-12-28
主题:
审批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限是否有自由裁量权?
内容: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为:(一)墙体广告为2年;(二)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为3年;(三)其他类型广告为5年。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请问: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审批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限是否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有,是怎么规定的?有无细则或指引?2.申请人在租赁期较长(如10年或以上),其在申请设置墙体广告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只给审批1年有效期(规定是2年),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