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相关定义的问题
日期:2023-12-26 11:17:45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定义。纵观全国各地,对于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可以从载体、形式、类型、位置、设施设置行为等多种维度作为切入点,但没有唯一标准。从便于行业管理和操作实际等角度考虑,《办法》将“户外广告设施”定义为“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进一步厘清市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边界,即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纳入市城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二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范围。《办法》根据现有户外广告设施实际情况,并借鉴北京等地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户外广告载体和形式的规定,以及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和情形,并细化了户外招牌的类别,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