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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日期:2016-12-30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市政府:

  根据《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圳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考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深法治办〔2016〕49号)要求,对照《深圳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考评标准操作规程(A类被评估单位适用)》,我局认真填报了自查评分表并对2016年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了梳理总结。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制度建设(共12分)

  (一)经清查,截至12月31日,我局今年无起草、发布规范性文件。(该项涵盖1-5二级指标, 10分)

  (二)按规定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项为6二级指标,2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分。今年上半年,我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以来在《政府公报》上刊载的城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情况:

  1、《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三次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我市绿化管理实际和2009年机构改革的精神,对全市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创新性规定了永久保护绿地、立体绿化、古树名木的特别保护等,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比率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相关内容覆盖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更符合我市绿化事业管理的实际,效力层级更高,市法制办已提起建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2、《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1]174号)

  (2011年9月27日),该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部分行政许可内容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章规定已有变更,正在修改。

  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3]146号)(2013年6月4日),该规范性文件于2016年以后仍然生效。

  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城管 [2013]166号)(2013年7月10日),该规范性文件于2016年以后仍然生效。

  5、《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 [2013]327号)(2013年12月24日),该规范性文件于2016年以后仍然生效。

  6、《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 [2011]116号)(2011年4月28日),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三年,现已失效。

  7、《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 [2012]35号)(2012年2月17日),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三年,现已失效。

  8、《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 [2013]31号)(2013年1月6日),该规范性文件于2016年以后仍然生效。

  9、《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台风大风和暴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深城管[2014]104号)(2014年4月22日),该规范性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于2016年以后仍然生效。

  10、《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4]310号)(2014年12月17日),该规范性文件于2016年以后仍然生效。

  二、 行政决策(共21分)

  (一)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该项为7二级指标,4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4分。根据《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深法治办[2016]11号)要求,我局于今年4月,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并按要求在城管网站上公布。

  2016年,我局共有重大行政决策项目3项,分别是: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提高仙湖植物园小型汽车(19座以下客车)入园门票价格、非固定场所流动摊贩管理规定;其中“提高仙湖植物园小型汽车(19座以下客车)入园门票价格”为听证项目。

  (二)多种形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工作,做到决策信息完善、渠道畅通,有效接受公众反馈意见;通过适当途径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该项为8二级指标,3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3分。

  今年5月23日,我局属仙湖植物园管理处向市发改委提交《深圳市仙湖植物园管理处关于调整入园门票的请示》(深仙植〔2016〕38号),其中建议对机动车辆入园门票5元/辆次进行上调,调整后不低于40元/辆次。根据仙湖植物园管理处的请示,市发改委印发《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调整仙湖植物园门票价格及停车收费标准有关意见的函》(深发改函〔2016〕1432号),向城管部门、公安交警局以及罗湖区政府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拟将现行的车辆入园价格统一调整为30元/次•天,不区分车型。随后,市发改委于2016年6月24日印发《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仙湖植物园门票价格及入园车辆收费标准的复函》(深发改函〔2016〕1588号),明确入园车辆收费标准调整为30元/次•天(不区分车型)。

  《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严格按程序征求了各区(新区)意见,形成了《深圳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各区意见汇总及处理表》,接着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并采纳。

  非固定场所流动摊贩管理规定目前仍处于前期调研状态。

  (三)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作出决策。(该项为9二级指标,3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3分。

  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提高仙湖植物园小型汽车(19座以下客车)入园门票价格2个重大行政决策均按规定由本单位法制员及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通过了审查。

  非固定场所流动摊贩管理规定目前仍处于前期调研状态。

  (四)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讨论决定。(该项为10二级指标,3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3分。

  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提高仙湖植物园小型汽车(19座以下客车)入园门票价格2个重大行政决策均按规定召开了办公会议和重大行政决策议事会议,进行了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了相关会议纪要。

  非固定场所流动摊贩管理规定目前仍处于前期调研状态。

  (五)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听证程序合法,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该项为11二级指标,3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0分,扣3分。扣分原因:2016年,我局仅有“提高仙湖植物园小型汽车(19座以下客车)入园门票价格”一个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项目。经了解,该听证项目由于理解偏差,市仙湖植物园管理处以为该听证由市发改委组织而没有自行组织听证。

  (六)重大行政决策经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决策实施后应进行实施后评估。(该项为12二级指标,3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3分。《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作为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程序征求了各区(新区)意见,形成了《深圳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各区意见汇总及处理表》,并通过专家评审会审查,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目前已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会议决定交由市规划委员会进行专家审定。

  (七)政府合同管理。(该项为13二级指标,2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分。我局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认真推进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及履约能力调查、法制处或法制员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三、行政执法(共33分)

  (一)全面梳理行政职权,编制并公布权责清单,权责清单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该项为14二级指标,1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1分。我局有按照市编办《关于印发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指引的通知》以及《市法制办关于商请提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3类行政职权权责清单拟调整事项相关材料的函》的相关要求,编制、更新我局的权责清单并根据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事项制作了目录表和流程图,均在深圳城管网站上公布且未收到任何投诉。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该项为15二级指标,1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1分。2016年,我局制定了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执法岗位职责,一人一岗,责任落实到位,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依法核准界定后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告。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委托为合法规范并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告。(该项为16二级指标,1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1分。

  2016年5月,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向市政府提请对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行政执法公告进行审查,并于6月23日在深圳市政府公报和我局官网向社会公告。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及委托执法公告清理和新版<行政执法证>更换工作方案》要求,在清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情况中,发现我局执法职责发生变化,我支队重新提请市法制办对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体公告的审查,并于8月31日在深圳市政府公报和我局官网向社会公告。

  (四)认真制定、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实施标准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该项为17二级指标,1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1分。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活动,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并于2015年底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执法人员执法只是培训及考试。(该项为18二级指标,1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1分。根据2016年城管执法培训计划安排,我局举办了全市城管综合执法法制员(案审员)、队长、出任公务员培训班两期以上,邀请检察官、市法制办资深法制工作者和驻队律师讲课,对参训人员要求全脱产培训,严守课堂纪律,每节课均考勤登记在册,并在培训结束前组织闭卷考试。

  (六)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率。(该项为19二级指标,1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1分。按照2016年城管执法培训计划的安排,我局已下发通知出任公务员培训班培训时间拟定于2016年11月7日至18日,为期10天。

  (七)落实两法衔接。(该项为20二级指标,2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分。我局有专门“两法衔接”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机构设在市城管监察支队,能按时参加“两法衔接”联席会议,按照市“两法衔接”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全年没有发生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该移送的不移送,该受理的不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并符合法定人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处罚决定作出履行法定审批流程,落实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落实重大执法决定内部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等。(该项为21二级指标,25分)

  该项目得分以本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得分换算。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5分。

  截至2016年10月21日,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4宗,做到一案一卷,作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为加强执法案件管理,鼓励和指导各级执法队伍按照立案、调查、处罚、执行、结案等环节全过程办理案件,我局健全落实各项法制管理制度,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案审流程和案件案卷,保障执法公平公正。

  每季度根据市监察局对我局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局属市监察支队对各区城管局、各街道执法队印发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录入并报送案件信息,录入正确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执法案件业务系统与深圳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并符合法定人数。局属市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共有34人,均参加了市法制办组织举办的行政执法证件核查,具有执法资格,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内部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2016年,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上办案管理规定》、《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件审理规定》、《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制员管理规定》。

  四、依法接受监督(共18分)

  (一)投诉渠道畅通(该项为22二级指标,2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分。我局为畅通投诉渠道搭建了“美丽深圳”公众互动服务平台,包括“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城管热线12319(24小时值班)、城管网站电子邮箱等,广泛接受市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动配合案件审理。(该项为23二级指标,4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4分。今年,我局涉及的行政复议案件与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不作为有关,我局均按要求依时做出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复议结果是我局具体行政行为得到维持。

  (三)行政复议撤销率(该项为24二级指标,4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4分。截至2016年10月21日,我局涉及行政复议2宗,行政复议撤销率为零。

  (四)依法配合法院的审判活动,按规定出庭应诉、答辩;自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该项为25二级指标,4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4分。截至2016年10月21日,我局涉及行政诉讼案件2宗,均依法配合法院的审判活动,我局分管法制工作的綦文生副局长亲自出庭应诉、答辩,自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五)行政诉讼败诉率(该项为26二级指标,4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4分。截至2016年10月21日,涉及我局的行政诉讼案件2宗,均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无败诉,败诉率为零。

  五、依法行政保障(共8分)

  (一)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认真完成。(该项为27二级指标,2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分。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我局于今年初制定了《市城管局2016年领导干部学法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结合中心组学习制度,圆满完成了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全年共举办法制讲座4次,法制知识竞赛3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学法考试制度,把学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程序。

  (二)组织开展学法活动。(该项为28二级指标,2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分。

  开展每季度一主题法制讲座(全年不少于4次)。讲座主题坚持以普及和提高基本法律素养为原则,以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为导向,结合全市法治工作部署和局属各单位需求,确定针对性强的讲座主题和普法对象,增强局系统各阶层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履职能力。

  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专题法律培训,包括党校法律教育培训、“深圳干部在线学习”(法律专题)和干部自选培训(法律专题)。全局干部职工年度参加法律教育培训多达上千人次。

  (三)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该项为29二级指标,2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分。局法制处是我局内设处室,行政编制5名,包含普法岗位和立法岗位,承担我局法律事务职责。2014年10月,经我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局法制委员会,负责对局系统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事项以及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复议、诉讼案件等事项实行法律审查、集体决策。此外,我局还组织建立了市区两级法制员队伍,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议,研究讨论城管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新法解读、典型案例分析、案卷评查。

  (四)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该项为30二级指标,2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分。我局严格按照要求,已于2015年12月31日,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并通过我局官网向社会公布。

  六、普法工作(共8分)

  (一)贯彻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本区域面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工作计划制订时间应在上级指导文件发布后一个月内;工作计划应体现相应的普法职责,明确普法内容;工作计划应紧密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普法工作要求。(该项为31二级指标,2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2分。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法治深圳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办发[2016]5号)及深圳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关于印发<2016年深圳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通知》(深法治办[2016]3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和建设法治城管相关重点工作部署,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印发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6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的通知》,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面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开展普法活动。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以12月4日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开展普法活动。在日常工作中,落实、支持、配合中央、省、市普法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该项为32二级指标,6分)

  经自查,该项自评分为满分6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普法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5月26日,我局印发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并结合法治城管建设重点工作阶段部署,于6月7日制定印发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6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的通知》。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截至10月21日,我局组织领导干部中心组学法12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4次,组织参与国家、省、市法律知识竞赛3次 ,组织面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开展的普法活动30余次,在城管网站、微博以及“美丽深圳”公众微信号上发布普法宣传信息200多条。还以“12.4”全国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为契机,研究制定了市区两级城管系统法制宣传周活动方案。

  七、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直部门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市级以上机关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在普法过程中,普法机制、普法方式、方法有创新。

  我局“美丽深圳”公众服务互动平台系统荣获“广东省直单位第四届工作技能大赛暨市县机关工作技能邀请赛优秀组织奖”,按照评分标准可以加0.2分。此外,我局利用“美丽深圳”公众微信号开展普法宣传的方式也作为我局微改革创新项目上报市改革办,按照评分标准可以加0.5分,合计加分0.7分。

  八、减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自查结果:未涉及。

  (二)存在行政执法不作为。

  经自查,我局不存在行政执法不作为情况,亦无投诉。

  (三)未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法院司法建议书、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自查结果:无所述情况。

  (四)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自查结果:无所述情况。

  九、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通过自查发现我局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集中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上。由于重大行政决策考评指标是新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内容,虽然我局已在2015年7月3日,印发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及决策的程序规则,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是有些局属单位因为对规则理解不到位而执行不规范。

  针对存在问题,我局将采取以下两项措施加以改进:

  1、将在2017年初,举办全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培训学习,逐项进行解读。

  2、进一步加强对局属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指导,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检查督促,确保每个程序步骤都能按标准执行。

  十、工作亮点

  为全面推进“法治城管”建设,加强基层执法力度,有效解决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难,执行率偏低,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我局以“服务至上、精益求精”为核心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通过充分调研、先行试点、总结完善,在全市范围推行“律师驻队、随队执法”工作模式。

  “律师驻队、随队执法”是指各区(新区)城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派出1-2名专业律师常驻街道执法队,为执法队提供法律服务,监督和规范执法,推进和落实行政处罚。同时,为执法队伍提供法制培训,协助执法队伍开展群众法制教育。

  自实施“律师驻队”工作模式以来,城管执法难、执行难问题有效破解,执法形象、执法效能大幅提升,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得到彰显。以南山区沙河街道为例,2013年,沙河街道执法队全年立案为138宗,执行60宗,执行率仅为43.5%;2015年立案量为311宗,执行293宗,执行率高达97.34%。目前,全市66支执法队已有57支聘请律师驻队,覆盖率达86%。

  目前,我局与市司法局合作推行的“律师驻队、随队执法”工作模式已引起全国广泛关注,全国各地100多批次执法部门前来取经。近期,《法制日报》《光明日报》《南方日报》等中央、地方媒体对该模式进行了详细解读。新华网、人民网等网站进行转载刊发,纷纷就“律师驻队”成效进行报道,称赞这一做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进城市管理转型发展、创新发展。

  附件: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自查评分表》 (详情请见附件)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联系人:杨玲,联系电话:135607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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