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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7-06-20 00:00:0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卫行业用工行为,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卫企业工人。事业编制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是落实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含新区,下同)、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城市质量的高度出发,切实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持环卫队伍稳定,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改善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环卫工人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不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逢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日始当月相应调整其基础工资。建立环卫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匹配。

  第五条 实施环卫岗位津贴制度。环卫岗位津贴按劳动强度、作业条件和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同程度,结合我市实际,分为三个等级:

  一类岗位:直接接触垃圾、粪便、渗滤液、填埋气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岗位,如垃圾(病死禽畜、粪便、渗滤液、填埋气等)处理工、垃圾(粪便)运输车驾驶员、垃圾转运站操作工、道路(垃圾收集点、公厕)清扫保洁工、其他类似工作岗位等,津贴标准不低于18元/天·人。

  二类岗位: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岗位,如洒水车(机扫车)驾驶员、环卫车辆(设备)维修清洗工、其他类似工作岗位等,津贴标准不低于15元/天·人。

  三类岗位:未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岗位,如控制室(地磅室、油气站点)操作工、管理人员、其他类似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13元/天·人。

  根据以上岗位等级划分,各单位在确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劳动评价进行。

  第六条 落实环卫用工管理及社保待遇政策。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环卫企业必须按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深圳相关标准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建立环卫工人住房保障制度。环卫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环卫工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5%的比例标准,为在职环卫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按规定予以配租配售。

  第八条 按规定及时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要求,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高温津贴标准随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同步调整。

  第九条 足额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环卫企业安排环卫工人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环卫工人加班加点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加强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控措施,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实际情况为环卫工人安排环卫休息用房。环卫企业要按《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每年组织环卫工人到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第十一条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其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根据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相关规定,落实和协助环卫工人的积分入户工作。

  第十二条 环卫企业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保证环卫工人享受带薪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要严格监督和落实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纳入环卫作业项目成本核算予以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环卫管理部门在环卫作业项目招投标、与环卫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的具体要求。

  环卫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卫作业项目合同监管,建立环卫工人信息管理档案,建立并完善环卫企业履约评价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对于环卫企业未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依据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经费用于保障环卫工人福利待遇,并将环卫企业履约评价结果报采购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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