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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细则的解读

日期:2017-04-17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实施,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环卫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保障,环卫工人是默默奉献的城市“美容师”,担负着美化城市的重任。我市环卫工人负责全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公厕管理维护等工作,工作任务艰巨,工作环境恶劣。但是,我市环卫工人收入普遍较低,同时环卫工人队伍老龄化严重,据不完全统计,50岁以上的环卫工人占比超过60%。因此,为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市根据国家、广东省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高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

  二、《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卫企业工人,事业编制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为第二章“改善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第四条至十二条,从环卫工人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社保政策、住房保障、高温津贴、加班工资、职业病防控、子女教育、带薪休假等九个方面保障环卫工人权益。其中有6条为当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并正在实施,另有3条为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要求新增条款,具体如下:

  (一)当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并正在实施的条款

  第六条“环卫用工管理及社保政策”、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第八条“高温津贴”、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第十一条“子女教育”、第十二条“带薪休假”为当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并正在施行的,《实施细则》予以重申并强调抓好落实。

  (二)新增的条款

  根据广东省文件精神,《实施细则》新增第四条“基础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第五条“环卫岗位津贴”、第十条“职业病防控”,其中:

  第四条“环卫工人基础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不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逢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日始当月相应调整其基础工资。同时,环卫工人加班加点工资也以上调后的基础工资进行结算。

  第五条“环卫岗位津贴”,根据广东省要求珠三角地区环卫工人岗位津贴不低于每人每日10元的规定,我市参考上海等国内其他城市补贴标准,根据劳动强度、作业条件和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同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不低于13元/人·天、15元/人·天、18元/人·天。

  第十条“职业病防控”,鉴于环卫工人普遍直接或间接接触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增加为环卫工人每年实施一次免费职业健康体检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按《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每年组织环卫工人到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三)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是落实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切实保障环卫工人各项待遇和权益并落实到位。同时,市、区环卫管理部门要加强环卫作业项目合同监管,建立环卫工人信息管理档案,建立并完善环卫企业履约评价、投诉举报制度。对于环卫企业未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依据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经费用于保障环卫工人福利待遇,并将环卫企业履约评价结果报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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