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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日期:2016-07-04 11:16:34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对在森林公园中建设的规定。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明确对于森林乱搭滥建和破坏生态环境做出处罚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 这里所说的是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和各类开发区及房地产开发;同时,在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而根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需要,可以在“接待服务区”里适当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及少量的餐饮、购物或住宿等接待服务设施,只是总量不能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而这里所指的工程将不包括公园内建设公路工程。

  二、对进入森林公园进行科考和影视拍摄的规定。

  近年来,因影视拍摄破坏生态景观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防止这些活动对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条例》第三十条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游客进入森林公园必须遵守公共秩序的规定。

  《条例》对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采挖花草、树根;不得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否则,在第四十七条规定: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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