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综合公园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日期:2014-12-04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

  本规范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深圳市园林研究中心、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和深圳市国艺生态园林景观研究院共同负责起草。

  二、立项背景及意义

  综合公园是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游憩活动的城市绿地,用地面积一般在5 hm2以上、设有出入口、康体活动、儿童活动、游憩观赏、园务管理、体育运动、文化娱乐等功能分区,配套常规服务设施。综合公园按公园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市性综合公园和区域性综合公园两大类。作为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综合公园在营造人居环境、丰富城市文化、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早在1950年代,我国城市绿地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主要借鉴前苏联的相关经验。此后,历经近半个多世纪的变迁,虽有多次改动与调整,但总体变化不大。如1992年建设部发布的《公园设计规范》 (CJJ48—92),其技术指标大多基于前苏联的城市公园建设要求制定。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综合公园的建设内容、使用功能、文化内涵等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深圳城市公园建设的发展和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需要,应当对现行的国家规范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以利于指导今后深圳的城市综合公园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积极推进“生态立市、文化立市”战略。早在1994年,深圳就荣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006年,深圳被国家建设部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示范城市。2008年,深圳获得了全国“十佳绿色城市”的荣誉。深圳之所以能在城市环境建设上不断取得新进步,注重公园建设是其中重大的一项举措。

  近年来,深圳的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快速、高水平打造“公园之城”,最大限度发挥公园效益,需要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的公园建设标准进行控制和指导。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但目前对于如何确定综合公园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只有国家规范可供参考,深圳城市公园建设投资规模的审定一直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常导致公园建设中资金立项依据不足,难以通过政府审批或出现立项审批的资金不够,在公园建设过程中多次追加投资,影响财政资金使用计划。这些情况,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城市公园的建设进度和质量。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针对性强、和深圳实际情况结合紧密的标准,供编制、评审和审批我市综合公园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参考,特开展本规范研究。

  三、编制过程说明

  2008.10—2009.4 完成开题报告,确定课题研究工作大纲和任务分工;在已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收集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和条例等政策性文件,并对其相关条文进行梳理;通过专题讨论会研究确定本规范需研究编制的技术框架内容及拟采取的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2009.5—2010.5 根据研究内容开展实地调研或函调,对调研资料和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研究确定综合公园合理的建设指标和方法;召开专题讨论会,研究确定建设指标和方法的合理性;分析归纳,形成标准条文的初稿。

  2010.6—2010.8 由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多次业内资深专家的专题讨论会,对标准条文的初稿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9—2012.6 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至市相关部委,同时由市公园管理中心下发征求意见稿至各公园管理处多方面征求意见。

  2012.7—2013.03对征求到的相关意见进行汇总,通过专题讨论会确定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结果;然后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提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备召开标准审定会的相关文件。

  四、编制目的和原则

  (一)目的

  为适应深圳市城市发展和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需要,充分发挥综合公园的游憩服务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提高综合公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并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二)原则

  该规范的制定原则是:

  (1) 以国家相关标准为指导,与深圳市综合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2) 指标的确定应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能够全面指导和推进深圳市综合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3) 根据深圳市的地域特色、公园的游人容量等关键影响因素,确定适合深圳市综合公园建设的基本要素、规模和技术指标体系。

  (4) 规范条文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在编写格式上应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五、主要条款依据说明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综合公园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指标,不规定公园的主题和特色。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政府投资的新建综合公园建设项目,综合公园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综合公园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遵循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符合深圳市相关规划的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涉及的术语,国标中已有定义的则沿用国家现行标准中的定义;国标中没有相关定义的,则根据其在本规范中特指的含义和内容对其进行定义。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以本地综合公园各项建园指标的实地调查结果为基础,对比国内大中城市公园建设相关指标,参考相关标准和规范,借鉴先进城市的规划、建设经验,从一般规定、总体规划、地形水体、园路系统、公园建筑、绿化种植、服务设施、电气和给排水、防灾避险设施、其它建设、投资估算等方面确定适合深圳市综合公园规划、建设的技术指标体系、方法及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六、征求意见处理汇总

  规范形成征求意见稿后,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至市相关部委,同时由市公园管理中心下发征求意见稿至各公园管理处多方面征求意见。共发出征求意见处理表7份(征求意见是以委、局或中心为单位发放),专家征求意见函3份,共收到征求意见复函10份,有意见或建议的复函6份。征求意见处理及依据详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下载: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