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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卫行业服务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报告的公示

日期:2018-12-14 11:56: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组织召开了《深圳市环卫行业服务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共产生听证参与人14名,其中管理部门代表10名、协会代表1名、环卫企业代表3人。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如下:

  (一)听证组成员:

  吴学龙(听证主持人) 深圳市城管局党委委员 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

  陈毓华 深圳市城管局法制处 调研员

  黄嘉嘉 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制员

  (二)听证陈述人:

  周美香 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副处长

  (三)听证参与人:

  1.倪哲浩 男 本科 管理部门代表

  2.张金萍 女 研究生 管理部门代表

  3.刘长媛 女 本科 管理部门代表

  4.胡友亮 男 本科 管理部门代表

  5.方 诚 男 本科 管理部门代表

  6.刘炜江 男 本科 管理部门代表

  7.陈维恩 男 本科 管理部门代表

  8.韦 恒 男 本科 管理部门代表

  9.李海鹏 男 本科 管理部门代表

  10.刘鹏彬 男 本科 管理部门代表

  11.田海鹏 男 本科 行业协会代表

  12.朱晓芬 女 本科 环卫企业代表

  13.尚定刚 男 本科 环卫企业代表

  14.钟江林 男 大专 环卫企业代表

  (四)书记员:

  观梦韵,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质量管理科 副科长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参与人14人,实到13人,其中韦恒由于家中有事无法出席听证会,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如期举行。

  在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周美香同志向与会人员陈述了《办法》的形成过程及目前成果。随后,听证会参与人围绕《办法》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咨询,听证主持人和听证陈述人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了适当解释说明。

  二、听证会主要议题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听证,希望就以下议题收集到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听证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一般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标准。

  (二)不良行为的认定程序流程。

  (三)不良行为的应用规则

  三、听证参与人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参与人就听证会三个议题进行了交流和互动,并对《办法》的制度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倪哲浩:1.作为主管部门支持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制定的。2应该具体细化不良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约束,比如黄色警示和红色警示对企业的发展或者诚信在哪些方面会有约束。3.希望细化《不良行为行为记录登记通知书》,明确具体内容形式。

  张金萍:1.作为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的行业服务的范围很广,我们的题目应更明确具体范围。2.不良行为记录的界定应更明确。3.对于不良行为的界定标准,应该更加细化量化,更为客观,减少人为主观因素。4.对环卫质量要求是否应纳入不良行为的界定也值得斟酌。5.第十七条提及“受到警示的环卫企事业单位,报市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没有可执行性。因为到目前为止严重影响我们招投标过程的很多行为,我们都没有办法给采购部门处理。6.不良行为的制定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刘长媛:1.不良行为记录登记通知书的主体单位是街道还是区级层面。2.我们的平台是信息化的平台还是一个简单的汇报流程。3.如果是出具通知书的单位,有无可操作性的规定?4不良行为的指定更有利于管理部门的我们去规范企业作业行为。

  方 诚:1.该办法中最关键的就是第十七条,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招投标。应确定由谁将不良行为信息报市采购部门2.认为定标的重要参考事项要具体细化出来。3.受到红色警示的环卫企事业单位,业主单位可以在警示期内视实际情况拒绝其承接本单位业务,此条是否存在有利用行政手段来干涉民事行为的嫌疑。

  胡友亮:业主单位在警示期内视实际情况拒绝承接本单位的业务,应该把它细化,大家在执行中有自己的理解,会在招投标过程中引发争议。

  刘炜江:1.表示支持。2.我们是否可以按分值来算,对每一项进行细化。当然有扣也得有奖,例如在某个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市、区表彰的,是否有奖励。3.发布的方式,如果说三次作为黄色警示来在网上发布,在全国都可以查询,那更需要慎重。还有分值发布频次也应当明确。可以将企业定别,区分为A类、B类、C类企业,在下一年度的招投标中应用。4.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我觉得更多应该考虑企业主观方面。我个人理解是拖欠工人的工资、安全生产、交通意外、上访等更应该作为不良行为界定。

  李海鹏:1.我们很支持该办法的实施。2.第十七条,需要取得采购主管部门认可。3.第十七条应慎重制定。

  陈维恩:1.我觉得《办法》的制定已经到了非常必要的阶段,信用体系的建立可能对企业起到一个更大的促进作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2.第六条第七点中“保洁时长未达到合同要求”,我觉得保洁未达到合同要求,是每天没达到还是按每月的平均计算,可能要细化一下。3.对于减少(转移)项目服务人员设备,我觉得可以分层次,比如规定一个百分比来区分是一般不良行为或是严重不良行为。

  刘鹏彬:1.我觉得这个办法对于政府来说会有利于管理,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会有影响。2.认为一般媒体曝光应该归类为严重不良行为。3.第五款不按规范作业,这种是比较容易出现的情况,如果一次的一般不良行为就予以黄色警示,那么企业得到黄色警示是比较容易的。

  田海鹏:1.我觉得不良行为记录办法是一个双刃剑,如果用的好就好,但如果用的不好对我们的行业伤害很大。从我们协会来讲,我们也是必须关注这个警示以及采购的招投标。2.需细化这个标准,不然就会出现各个区在执行过程中会无限延伸,在执行中可能会变样。3.公示的在市城管局网站,那是否可以不在诚信网上公示。

  尚定刚:1.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加强规范和管理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能够走得更远。我支持这个的规定和约束,因为对企业不讲诚信、不重视质量,不抓安全,这对企业没有发展的空间,他们不会走得很长。我认为这个管理办法大部分还是比较科学和合理的。2.由于我们的行业的特点是一个动态的,包括刚才提到的媒体曝光随意性太强了,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的随意性很多,如何界定企业是主观性还是客观性的,一旦定性了,尤其是在诚信网上公布,对整个企业可能会造成毁灭性的影响。现在我们很多招投标是一年一签,如果说在诚信网上发布不良信息的记录,可能一个企业会造成毁灭性的处罚。3.办理制定出来后怎样有效地实施它是关键,我们的目的之一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但同时也要保护、维护企业能够正常的发展,能够生存下去。如果企业有不良记录就禁止招投标的问题,我们应该细化。如果不界定清楚,可能会涉及企业的生死问题。我们希望政府还是要多一点支持企业的发展,但对企业严重不讲诚信,加大处罚我也是很认同的,但还是要有可操作性,要分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

  朱晓芬:1.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从初衷上我也想是扶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我们作为环卫企业也是支持的。但是里面的条款,应该说从2015年到现在公布的行政处罚的问题,对企业特别是往外地发展的企业,有很大的困扰,因为行政处罚一上到深圳的信用网就会直接到国家的信用网,其他地方这种情况是没有的,只有深圳有,所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地点要慎重。实际上我们的初衷真的是想培养本地的企业做大做强,建议用另一种方式让深圳区域内知道,不要让其他区域的城市能够上网查到。2.一般不良行为整改达标后累计三次就有黄色警示,在深圳做得大的企业至少有二十、三十个项目,小企业只有一两个项目,做多错多,因此累计次数得到黄色警示应该跟项目数量相挂钩,否则对大企业不利。3.环卫队伍的人数多、整体素质比较低下,如果因为个人素质低下就定性这个企业诚信不良,我觉得是不合适的。而且有些企业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了,如果还再进行处罚,确实不太合适。比如出了安全事故,是否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已经做到了,但还发生这样的事情,企业也是很无奈的。4.不良行为记录,会影响企业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各地评优等荣誉,建议调整字眼,更加符合是企业诚信上的问题。如果在我们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网站上公示,是否会推送到其他的网站?所以网上公示这个事情真的要慎重。有些企业因为一些很小的行为就被公示到网上,对企业的影响真的很大。我们可以把范围局限在深圳市。

  钟江林:我想作为企业来讲,遇到的问题基本说都是大同小异的,比如滴漏问题,在行业中来讲是很普通的事情,会经常遇到的,拿出来做不良行为记录,是否有所欠妥。有些时候我们企业认为很多东西都是很正常的,定性为不良的行为认为不太合适。现在监管的部门又多,都在监管着我们,随便一个投诉就要去处理,有无整改的时间、有无整改的期限,我们整改了之后是否还属于不良行为?我们把这个办法制定出来,作为企业来说是很担忧的。我们企业会担心人为的执法是否有公平性、针对性、全面性还是片面性。

  四、对听证会参与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本次听证会上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客观中肯,有其积极性、合理性,市城管局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会同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作出修改。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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