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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招标文件

日期:2020-12-29 20:53:1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项目类型:服务类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人民币

  评标定标信息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定标方法

采购人根据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

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2名(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有效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推荐,综合得分和有效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较高者优先推荐,综合得分和有效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商务得分均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抽签进行优先推荐)

中标人数量

1名

  投标文件初审表

  (投标人须完全满足下列要求,否则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资格性检查表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人代表的无须提供)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①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③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形;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⑤除单一来源采购,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提供《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

5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http://zfcg.sz.gov.cn/)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6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7

按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8

投标人已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在采购代理机构报名

符合性检查表

1

不存在下述情形: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2

不存在下述情形: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填写《投标函》或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3

不存在下述情形:招标文件未规定允许有替代方案时,对同一服务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4

不存在下述情形:投标总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或最高限价

5

不存在下述情形: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按规定又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6

不存在下述情形:所投产品或服务在商务、服务条款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标注★的均为实质性条款)

7

不存在下述情形: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8

不存在下述情形:投标文件载明的服务期限或完成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9

不存在下述情形: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

10

不存在下述情形:未提供服务条款偏离表或商务条款偏离表

11

不存在下述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如无特殊说明,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评标方法

  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评标方法说明:

  (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权重。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联合体投标且联合协议中明确约定优惠主体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比例为2%-3%,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 3 %的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优惠主体的,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 3 %的扣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本条不适用)。

  (4)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将会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分项

权重

价格部分

4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折扣率为评标价基准价,其对应部分价格分为满分。

(一)价格分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7座商务车评标基准价/7座商务车有效投标折扣率)×10+(18-22座中巴评标基准价/18-22座中巴有效投标折扣率)×10+(33-37座车评标基准价/33-37座车有效投标折扣率)×10+(47-53座车评标基准价/47-53座车有效投标折扣率)×10。

评分方式按公式计算

技术部分

30

序号

内容

权重

评分规则

评分

方式

1

项目服务方案

8

(1)评审标准:

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分析,对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流程等进行描述,按投标人提供项目服务方案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横向对比打分:

优:项目服务方案中对现状了解程度最好,对现状分析针对性最强的,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合理性最强的,得8分;

良:项目服务方案中对现状了解程度较好,对现状分析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设计较合理,得5分;

中:项目服务方案中对现状了解程度一般,对现状分析针对性一般,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设计合理性一般,得3分;

差:项目服务方案中对现状了解程度较差,对现状分析缺乏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设计不合理,得1分。

(2)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项目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分。

打分

2

质量保障措施

8

(1)评审标准:

根据项目要求提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横向对比,评审委员会根据方案优劣情况横向对比打分:

优:质量保障措施方案最具体、保障措施最强的,得8分;

良:质量保障措施方案较为具体、保障措施较强的,得5分;

中:质量保障措施方案、保障措施均一般的,得3分;

差:质量保障措施方案不具体、保障措施针对性低的,得1分。

(2)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质量保障措施”(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分。

打分

3

驾驶员情况

4

(1)评审标准:

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拟安排的驾驶员情况进行分档评分:

优:拟安排的驾驶员分配最合理、人员资质最齐全的,得4分;

良:拟安排的驾驶员分配较合理、人员资质较齐全的,得3分;

中:拟安排的驾驶员分配合理性、人员资质均一般的,得2分;

差:拟安排的驾驶员分配不合理、人员资质最不齐全的,得1分。

(2)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提供拟安排人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料表、人员所获的证书、人员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关键页),未提供拟安排人员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打分

4

车辆状况

5

(1)评审标准:

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拟安排的车辆情况进行分档评分:

优:提供的车辆最合理、最符合招标文件需求的,得5分;

良:提供的车辆较合理、较符合招标文件需求的,得3分;

中:提供的车辆合理性一般、基本符合招标文件需求的,得1分;

差:提供的车辆合理性低、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的,得0.5分。

(2)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提供自有车辆购置发票、车辆照片、有效的车辆行驶证;租赁冷藏车辆提供租赁证明及车辆照片、有效的车辆行驶证;未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打分

5

响应时间

5

(1)评审标准:

根据投标人的响应时间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打分:

响应时间最快速的,得5分;

响应时间速度第二的,得3分;

响应时间速度第三及以后(如有)的,得1分。

(2)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提供响应时间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承诺函或提供的承诺函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分。

打分

商务部分

30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规则

评分

方式

1

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10

(1)评审标准:

提供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承担过5个或以上深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租赁服务工作的同类业绩案例得3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同类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年度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得分依,未提供证明文件者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辨别,一律作不得分处理,原件备查。

打分

2

本地服务能力

5

(1)评审标准:

深圳企业或非深圳企业,但在深圳市有合法注册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机构的,得5分;服务网点在深圳市外广东省内的得2分;服务网点在广东省外的不得分。

(2)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有效的场地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证明文件者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辨别,一律作不得分处理,原件备查。

打分

3

车辆保险

5

(1)评审标准:

投标人必须承诺:在中标后的服务期内,其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以上)、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险种。

(2)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原件并加盖投标公章。

打分

4

疫情防控

5

(1)评审标准:

投标人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得3分;稳岗企业得2分。

得分条件:1.纳入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至少一项自身属于重点保障企业的证明材料(名单查询网页链接、名单网页截图、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者企业享受重点保障 企业优惠政策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可),即可得分; 2.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的企业,即投标前一个月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保险)的员工人数(含免缴或延期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不低于2019年12月同口径人数 80% (含)的企业,视为稳岗企业,提供自身符合稳岗企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即可得分。

注明:投标人提供虚假承诺的,将做无效投标处理,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罚。

打分

5

诚信评审

5

(1)评审标准:

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在政府采购领域诚信情况进行评审,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深财购〔2017〕42号)规定,投标人不存在不诚信的情况,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诚信承诺函的,得满分。

(2)证明文件:

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诚信承诺函》。承诺函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不得作出任何调整或修改,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评审专家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打分

  注:如无特殊说明,所有评分项的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月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预算金额:人民币7.00万元整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7.00万元整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2)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①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③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形;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⑤除单一来源谈判,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提供《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http://zfcg.sz.gov.cn/)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

  三、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1月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城管大厦东座610

  四、公告网址及期限

  公示网址:https://cgj.sz.gov.cn/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其他补充事宜

  六、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地 址:深圳市城管大厦东座608

  联系方式:0755-83916006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内容

1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2

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五份副本、一份唱标信封、一份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储存)

电子文档要求

①投标文件完整的Word版本(DOC或者DOCX格式);

②投标文件正本PDF格式扫描件(单个PDF格式文件保存,要求彩色扫描,扫描页面清晰、完整),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的所有文件;

3

1)投标人替代方案:不允许;

2)选择性报价:不允许;

3)附加条件报价:不允许;

4)分包、转包 :不允许;

4

履约保证金:☑ 无  □ 有:合同金额的%

5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月4日  时间:9:30:00(北京时间)

投标人授权代表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按要求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提前到达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深圳市城管大厦东座608),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8

开标时间: 2021年1月4日  时间:14:3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深圳市城管大厦东座610

9

投标报价要求:人民币报价。

10

其它要求: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项目清单及单价限价

  (一)项目清单

  

采购品名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服务期限

备注

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1

7.00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单价限价

序号

车型

日租金(元)

半日租金(元)

超时计费(元)

超公里计费(元)

1

7座商务车

800

500

52

3

2

18-22座中巴

1250

700

62

5

3

33-37座大巴

1650

1300

62

6

4

47-53座大巴

1850

1500

62

6

  1. 上述报价为深圳市内用车报价,含油费、路费、停车费、车辆服务费、司机服务费、保险费、相关税费等所有行车费用;

  2. 5小时内为半天,半天限行50公里;5至10小时为一天,一天限行100公里,超限部分按上述表中标准计算;

  3. 若提供深圳市以外地区行驶,则按“单价限价”表格中的价格为基础,含油费、路费、停车费、车辆服务费、司机服务费、保险费、相关税费等所有行车费用。


  三、项目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1.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业务,优先服务招标人,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包车服务工作。

  2. 车辆要求及报价单价参考:以实际执行运输任务次数进行结算,运输企业投标需按照7座商务车、18-22座中巴、33-37座、47-53座的座次要求根据“单价限价”的基础提供深圳市内(不区分实际地点)、深圳至广东省其它市一级区域的折扣率进行报价。投标人应考虑租赁服务期限内相关投标报价风险,租赁服务期限内单价不变。

  3.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在中标后的服务期内,其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以上)、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险种。

  4. 车辆要求:

  (1) 提供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运营车辆技术要求,并取得了深圳市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均在年审有效期内;

  (2) 车辆须为企业自营营运车辆,车龄小于或等于5年;

  5. 驾驶员要求:

  (1) 驾驶员要符合相关从业资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2) 从业时间满3年以上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对驾驶员的相关要求。

  6. 投标人须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网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服务监督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班。应即时处理招标人投诉,接受招标人的意见和投诉,应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招标人。

  7. 投标人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须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8. 用车期间,出现机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中标人须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须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辆,以保障招标人用车服务。中标人须在收到招标人求救信息后及时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

  9. 中标人须选派具备相应资质且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提供租赁、包车服务。如需临时调换车辆(但不允许转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

  10. 中标后,须按承诺的险种及保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招标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中标人负责索赔事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 中标后,中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招标人并按照招标人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出现不能联系到中标人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及出现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12. 中标人须保证与本项目有关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须向招标人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其中,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及灭火器、备胎、故障警示牌是随车必备物品。如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13. 中标人须承担包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司机劳务费、食宿加班费等所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费用。

  14.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的响应和承诺;

  (2) 详细说明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措施,如质量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等;

  (3) 提供车辆的租赁单价及详细情况,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4) 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服务质量承诺及根据自身情况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具体可行。投标人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后,不得私自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将视为违约并自动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人若有不良记录行为,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追诉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后又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追诉由此造成的损失。

  15. 风险告知说明:

  (1) 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恶性报低价投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将会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如发现投标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对应的金额;如履约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四、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付款方式:以季度实际执行运输任务次数进行结算。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包干。

  2.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单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3.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投标供应商应先充分了解项目服务内容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6.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第三章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投标文件组成

  一、投标文件正文格式

  1. 评标指引表及目录

  2. 投标函

  3. 开标一览表

  4. 分类报价明细表

  5. 投标人基本情况

  (1) 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2)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须提供本格式)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6. 相关承诺函格式

  (1) 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 诚信承诺函

  7. 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文件

  8. 服务条款偏离表

  9. 商务条款偏离表

  10. 本项目实施和售后服务技术人员一览表

  11. 项目主要负责人经验和资质情况

  12. 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

  13.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有)

  二、唱标信封的组成

  1. 开标一览表

  2.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具体要求详见“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所提供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评标指引表

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指引内容

指引部分名称及代号

相应内容位置

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

1

见投标文件__页

2

见投标文件__页

3

见投标文件__页

符合性

1

见投标文件__页

2

见投标文件__页

3

见投标文件__页

综合评分

商务部分

1

见投标文件__页

2

见投标文件__页

技术部分

1

见投标文件__页

2

见投标文件__页

  注:1.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详见招标文件“关键信息”“投标文件初审表”,请在本表写明投标文件中的响应位置。

  2.综合评分部分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详见招标文件“关键信息”“评标方法”,请在本表写明投标文件中的响应位置。


  二、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 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1、根据已收到的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方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以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参与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我方如果中标,我方承诺中标后按照采购相关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将保证履行我方投标文件所响应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中的全部任务。如因我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愿意接受相关部门作出的相应处理。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受投标文件的其它任何条款约束。


  投标人(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日                                                                   


  三、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投标人名称

车辆类型

投标报价

备注


7座商务车

折扣率大写:

折扣率小写:


18-22座中巴

折扣率大写:

折扣率小写:


33-37座车

折扣率大写:

折扣率小写:


47-53座车

折扣率大写:

折扣率小写:


  注: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单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

  2.报价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随唱标信封一起提交,一份编入投标文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四、分类报价明细表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分类报价明细表



序号

车辆种类

单位

数量

(工作量)

报价(折扣率)

1

7座商务车

1


18-22座中巴

1


33-37座车

1


47-53座车

1


...

...

...

...

...

  备注:

  1. 价格采用人民币表示。

  2. 报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投标单价应包括如果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包括增值税在内的销售税和其它税。

  4. 该表格仅作参考,投标人的分类报价表格式可自定。投标单价必须与服务方案中所介绍的内容、《开标一览表》一致。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格式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

  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立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注册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联系人(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说明属实,并已提供相应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须提供本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投标人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我方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为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与本项目我方投标有效期一致,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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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投标人须额外开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环节时应携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供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对身份信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现任我方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与我方在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中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名称:                 (盖章)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1609241265(1).jpg

       注:投标人须额外开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环节时应携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供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对身份信息。



  六、相关承诺函格式:

  (一)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我方承诺:

  1.我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我方已清楚,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被有关单位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我方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6.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我方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投标做到诚实,不造假,不串通投标。我方已知悉: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无效,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8.我方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项目验收达到全部指标合格,力争优良。

  9.我方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方的成本价,否则,我方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我方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方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方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方清楚,若我方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方中标本项目,我方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时,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方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10.我方本次投标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如被证实存在虚假资料,则视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被采购人列入相关黑名单。

  11.我方仅指派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我方正式员工(投标截止日前该员工已在我方正常缴纳三个月及以上社保)代表我方参与处理本项目采购相关事项,并全力配合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核查对应被授权人社保信息。如有违反,我方愿意放弃投标或中标资格及相关质疑、投诉的权利。

  12.我方不转包、分包。

  我方承诺如违反上述要求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投标无效,将被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诚信承诺函

  致 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我方承诺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违法违规事实成立的;

  (二)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恶意投诉的;

  (八)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九)向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各类形式进行施压的

  (十)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一)履约检查不合格或者评价为差的;

  (十二)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我方在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上述行为超出法定追诉时效未被追诉,或者上述情节轻微未给予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我方自愿承担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七、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如相关证明文件在其他部分已提供,则此处无需再重复提供。


  八、服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服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服务条款

投标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1

请投标人自行从“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中“三、项目服务要求”内容复制

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处进行响应

填“正偏离”或“无偏离”或“负偏离”


2





3





...





  注: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服务条款(详见招标文件“招标项目需求”中“项目服务要求”),逐条说明已对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招标文件的偏差和例外;

  2、如本表与具体服务方案承诺内容有矛盾,以本表为准。

  3、技术要求中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条款,投标文件对此项负偏离将导致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标注“▲”的条款为评分时的关键指标,投标文件对此项负偏离不会导致投标无效;投标文件非“★”号条款响应存在缺漏项的视作负偏离;注明提供证明材料的条款必须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否则视作负偏离;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与填写的偏离情况不相符的,以响应情况为准;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相符的,以证明材料为准。

  4、如《商务条款偏离表》与《服务条款偏离表》所填写偏离情况与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符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九、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商务条款

投标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1

请投标人自行从“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中“四、商务要求”)内容复制

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处进行响应

填“正偏离”或“无偏离”或“负偏离”


2





3





...





  注: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中“商务要求”),逐条说明已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招标文件的偏差和例外;

  2、如本表内容与具体商务方案承诺内容有矛盾,以本表为准。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项目团队成员一览表(根据相关评审项提供)

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序号

姓名

部门和职务

职责

获得认证资质证书

主要资历、经验及

承担过的项目

1






2






3






……






  注:(1)提交有关人员获得的资质认证证书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2)如被发现虚假将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项目主要负责人经验和资质情况

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该行业年限


具有认证资格


已完成项目情况

使用单位

项目名称

规模

竣工日期

项目质量
















  注:提交项目技术职称证书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

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

序号

项目名称及概述

使用单位及地点

合同

金额

实施

时间

完成

情况

使用单位电话及联系人

备注

1








2








3
























  注:(1)请附上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以评标方法要求为准);

        (2)如被发现虚假将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其他内容格式(仅做参考)


  注:对于以下内容,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及项目招标采购要求酌情提供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根据投标人自身情况不需提供的,则以下相关内容无需放入投标文件。投标人如提供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中小微企业认定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所属行业


通讯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经营范围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单位:人、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













  备注:如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请附证明材料扫描件。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要求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履约保函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开具日期:________

  受益人: 买方

  ______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于            日就         项目项下提供         货物签订的           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开具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___  __(合同总金额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 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可能作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货物(以下简称"违约"), 只要贵方确定,无论卖方有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的书面违约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 本保证金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收费、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3. 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他宽容、让步或由贵方采取的除了本款以外都适用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删除或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

  4. 本保函在卖方完成其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历天内完全有效。


开具行名称                                         

  签字(印刷体姓名和职务)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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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如项目要求现场踏勘的,请投标人自行填写相关信息,提前打印并携带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相关资料,根据项目要求于指定时间前到达集合或踏勘地点,请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联系采购人对应人员确认踏勘事宜。


  十四、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有)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

  乙方:


  根据                  号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由                   单位为中标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               (以下简称甲方)和                          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合同价款:合同价为           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荷载试验所需的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

  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第二条  服务范围

  1、

  2、

  3、

  4、 其他合同未明示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时间要求及阶段成果

  1、合同签订     天内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大纲和试验细则的编制;

  2、

  3、

  4、

  第四条  咨询服务资料归属

  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咨询服务文件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负责与本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3、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试验成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          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工程进度和成桥荷载试验工作质量,并满足交通运输部交工验收相关标准。

  3、向甲方提交检测资料等各      套,一套电子版文件。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十条  甲方的责任

  1、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乙方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人员要求

  1、参加本项目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2、 参加本项目的试验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和试验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一致。

  3、必须以直属试验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

  第十三条  乙方咨询服务工具要求

  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用户不需向乙方提供施工工具和仪器、仪表。

  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车辆。

  第十四条  保密要求

  1、由甲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乙方参加项目的有关人员均需同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验收

  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          三个阶段:

  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用户需求直接验收。

  3、验收依据为           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十六条  付款方式

  按实际租车次数根据投标报价结算费用。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风险责任

  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           号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实施荷载试验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千分之一。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试验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大纲要求时,应继续完善试验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天内无条件修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若甲方发现乙方派出的试验服务人员或提供的试验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在3天之内按要求派出人员或提供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仪器设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与        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号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行:                              开户行:

  人民币账号:                          人民币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则


  1.通用条款说明

  1.1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随这些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1.2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通用于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通过招标选定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 公开招标:面向社会公开

  3.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3“投标人”即供应商,指响应获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7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3.8 “投标人代表”是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指定投标人相关人员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投标人代表也可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人授权的投标人代表须为供应商在职人员(在职期限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期间),且仅代表该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本包组进行投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对投标代表人社保情况、劳动合同等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若有不实,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4. 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

  5.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

  5.2联合体投标

  5.2.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2.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有一方先行注册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5)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对于招标公告对投标人某一资格有要求的,按照联合体各方中最低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的不同资质可优势互补;

  (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7)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8)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投标授权代表方,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有资格代表联合体各方签署投标文件,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其他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11)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的要求,以下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我市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以下清单范围内产品: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

  进入以上清单范围的投标产品将在评标时获得竞争优势。

  6.2 2014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进行设备或工程采购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机械、装卸机械满足国家现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2015年起,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中选用LNG或电动工程机械、装卸机械的比例不低于30%。

  6.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7〕8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6.4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深财购〔2019〕16号),投标人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http://zfcg.sz.gov.cn/)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中标人的查询情况以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的查询结果为准)。

  7.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  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对工期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详细的《交货进度表》,列明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验收。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时间、地点或采购代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人在有必要时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招标答疑

  10.1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的形式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10.3采购代理机构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网站发布信息)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通用条款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10.4投标人应该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5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采购代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现场答疑会。

  10.6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第十二章  中标服务费

  11.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不论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代理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或网站公开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均在指定媒体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在项目开标前,投标人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2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含澄清纪要),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

  12.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13.4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项目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它包括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18.2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资格证书,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经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通用条款第21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不予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20.3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项目验收及保修或其它售后服务履约结束。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招标的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唱标信封”(包括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一份正本(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和专用条款规定数量的副本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码,装订成册,并要明确注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23.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使用不褪色墨水打印,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对应位置签字,后者须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

  23.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3.4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3.5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等”。

  23.6电子文件内容包括:①投标文件完整的Word版本(DOC或者DOCX格式);②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单个PDF格式文件保存,要求彩色扫描,扫描页面清晰、完整),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的所有文件;③分类报价明细表Excel版本(XLS或者XLSX格式);电子文件用U盘或光盘储存,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23.7 唱标信封须单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3.8 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

  23.9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10 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文件的密封

  2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唱标信封分别单独密封。“电子文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24.2 1)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文件已密封,未按前述24.1、24.2 1)要求封装的投标文件不作投标无效处理,但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4.3 如果投标文件的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4.4 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投标文件未密封、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24.5 开标前,由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进行确认。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要求密封递交投标文件。如因故须延迟投标截止时间,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通过网页发布或书面延期通知的方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5.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接收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主动提供的其它资料。

  26.样品的递交

  26.1以下有关投标样品的条款适用于要求递交投标样品的项目(详见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第二章相关内容)。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能反映货物材质或关键部分的极少部分的尺寸、价值不大的样品,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样品清单》,所提供样品必须密封包装,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6.2投标样品上必须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等信息,但不得显示指向任何投标人的信息、制造商的商标,或者其他的标记标识。需要安装的投标样品必须为安装完整的成品,由投标人自行组织安装。

  26.2.1样品递交签到:

  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盖公章)、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样品清单(盖公章),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点,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指引进行样品递交签到。

  特别注意事项:(1)上述资料提供不齐全的,不予签到;(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签到;(3)未进行签到的,样品不予接收。

  26.2.2 样品接收

  采购代理机构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投标样品接收。投标样品接收必须进行身份核对、样品核对、登记确认、顺序编号。

  (1)身份核对。采购代理机构核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盖公章)、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接收投标样品。

  (2)样品核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投标样品与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清单》(盖公章)进行一一核对。有不一致的或损坏情况的,将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样品清单》上注明。

  (3)登记确认。在完成身份核对及样品核对后,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在《样品接收登记表》上登记确认。

  (4)顺序编号。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投标样品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26.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投标样品摆样,指引投标人授权代表将投标样品搬运到指定地点摆放、拆除包装,按要求摆放整齐。

  26.4样品的退回:(1)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样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按规定通知其投标人授权代表在项目完成评审后的三天内取回。(2)中标人的投标样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按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移交采购人。投标样品移交或退回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再次核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或采购人代表身份、核对《样品清单》,由投标人或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取走样品。

  26.5投标样品未能及时退回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及时存放到样品室,并发函或电话敦促相关单位取回。经敦促仍未能按规定取回的,视同投标人放弃取回,采购代理机构将定期清理。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和撤销投标文件。

  27.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通用条款第20、21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开标

  28.开标

  28.1 采购人在专用条款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

  28.2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第六章 评标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29.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2.2 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投标人家数的计算:

  3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投标无效。

  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有效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推荐,综合得分和有效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较高者优先推荐,综合得分和有效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商务得分均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抽签进行优先推荐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2.4.7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利益补偿;

  32.4.8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4.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10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投标人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1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报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6.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6.1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6.2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7.评标方法

  37.1最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7.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前N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N”根据中标候选人数量确定)。

  37.1.3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7.2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38.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8.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详见“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39.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0.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投诉,可前往采购人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经采购人同意,可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书面要求具体实施。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5.1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6.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6.3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7.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

  48.供应商违法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若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市、区财政部门将加大对违法违规供应商的惩戒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49.质疑处理按《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深府购〔2017〕28号)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执行财政部94号令质疑答复后续处理规定的意见》(深财购函[2018]3924号)执行。

  50.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

  50.1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执行财政部94 号令质疑答复后续处理规定的意见》(深财购函〔2018〕3924 号),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如果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如果合格投标人不符合法定数量,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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