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考《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针对依附于不同类型建筑物的户外LED显示屏提出以下设置通则,在不同区域设置户外LED显示屏时,以设置通则为基础,根据不同功能需求、不同环境、建筑物要求等进行设置。
(1)设置位置的要求
对于可以设置户外LED显示屏的建筑物,结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要求,对显示屏的设置位置提出如下要求:建筑物顶部凌空部分禁止设置(依附于构筑物的除外);在多层建筑、裙房或附楼的主体墙面,有条件的可设置。
(2)设置面积的控制
1)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要求,已建成的建筑物山墙广告要求:
每处山墙面只允许设置一处广告,广告物各边距山墙面的外轮廓线不应小于 1 米,且广告物面积不应超过所依附山墙面总面积的70%。墙面已经设置了LED显示屏后不得再设置其它类型平面广告,反之如果墙面上已经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不得再设置LED显示屏。
2)主要市级商业区依附于多层建筑、裙房或附楼主体墙面的广告:
主要市级商业区(华强北、东门老街、车公庙地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已建成建筑,每面主体墙面广告物面积不应大于该主体墙面总面积的50%。
位于主要市级商业区新建\改造建筑物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合理预留广告位置,原则上每面主体墙面预留广告位面积不应超过该墙面总面积的 50%。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筑方案的立面,批准后不应再增设任何广告位。
3)其他地区依附于多层建筑、裙房或附楼主体墙面的广告:
每面主体墙面广告物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总面积的40%。
新建\改造建筑应合理预留主体墙面广告位,且每面主体墙面预留广告位面积不应超出该主体墙面总面积的40%。
新建的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商业部分营业面积≧10万㎡),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合理预留广告位置,原则上每面主体墙面预留广告位面积不应超过该墙面总面积的50%。
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新建\改造建筑方案的立面,批准后一般情形下不应增设广告位。确有需要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3)其他设置要求
依附于高层建筑、多层建筑、裙房或附楼墙面的户外LED显示屏,禁止遮挡单元内所有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