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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林业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11-17 09:3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办、广东省沙头角林场、宝安区罗田林场: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5〕469号)精神,积极推进广东省沙头角林场和宝安区罗田林场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印发广东省林地林

  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53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5〕46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二)统一规范。一律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核发的林权证(或山权林权证、山林所有证等)在换发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申请登记。经区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审核后,国有林场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先易后难。凡权属清楚,经确权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待解决相关问题后,再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程序

  国有林场林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林场。

  (一)权籍调查

  国有林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以下简称调查机构)承担权籍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的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深圳市地籍调查规程(试行)》以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要求开展国有林场权籍调查工作,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其中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包括以下内容:①封面;②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基本信息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不低于1:10000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表、调查审核表(含调查记事、核查复查记事、审核确认记事);③林权调查表。

  经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国有林场林地边界应经所在街道办认定。

  市地籍测绘大队参与不动产权籍调查,对宗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复查。辖区规划国土部门和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宗地调查成果进行确认。

  (二)确权申请

  完成权籍调查及土地核查以后,国有林场应当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确权,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深圳市国有林场林权确权申请表(原件);

  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复印件,核原件);

  3. 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

  4.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5.相关的林地、林木权属来源材料(复印件,核原件,加盖单位印章);

  6.套合林场界址范围线的不低于1:10000比例尺深圳独立坐标地形图(电子数据);

  7.其他说明材料(收复印件,核原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确权审核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深圳市国有林场林权确权书》(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予以确权。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数据准确;

  2.林地、林木权属来源材料合法有效;

  3.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国有林场原持有林权证或合法有效的协议书,权属清楚无争议,毗邻单位或个人违约缺席指界但已按权籍调查相关规定进行违约缺席定界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可凭原林权证、合同、协议书、建场批准文件、规划设计书以及原有关山林权属来源材料予以确权,并出具《深圳市国有林场林权确权书》(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确权。不予确权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确权的理由。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确权申请,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登记发证

  取得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国有林场林权确权书》(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后,国有林场备齐以下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深圳市国有林场林权确权书》(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

  5.原已核发林权证的,需提交林权证(原件)。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还申请材料。

  (五)建立档案

  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须建立林权管理档案,留存确权审核资料,并建立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国有林场也应该建立相应的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

  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移交原林权登记原始档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建立不动产登记簿保管、维护与信息共享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

  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市林业局和市规划国土委要统筹协调推进此项工作的落实,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办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盐田区人民政府和宝安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

  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盐田区城管局、宝安区城管局、广东省沙头角林场和宝安区罗田林场要安排专项经费,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证确权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确保工作进度

  2016年9月起,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力量开展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确保年底前我市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强争议调处

  盐田区、宝安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尽快调解处理山林纠纷,确保调处一块、确权一块、发证一块。对于纠纷双方基本达成共识的,要尽快勘查界线并确权发证;对于经过政府多次协商、反复调处且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山林纠纷,要及时裁决。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在多次调解不成的基础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山林纠纷,避免久拖不决。

  (五)健全工作机制

  确权发证后,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经区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审核同意后,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本通知实施后,凡在国有林场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都必须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权属证明文件。通过租赁、合资合作造林等方式,取得相关经营权益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另行发证。国有林场要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林地、林木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生产责任制

  对属于承包经营国有林场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收回经营。

  深圳市林业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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