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城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
一、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建设。
二、除前款规定外,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