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卫行业服务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
日期:2018-07-02 16:26: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卫市场秩序,加强对环卫市场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实现扶持优质企业、淘汰劣质企业、打击非法企业的管理目标,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环卫行业服务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并在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日期为6月12日至6月27日,现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或个人 |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市民 | 针对第一章中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卫作业服务包含市政道路、城中村等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以及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及公厕等环卫设施管养”一条,建议明确规定包含的范围是由政府资金投入的环卫作业服务,与上一条保持范围一致。 | 采纳 | 保持全文的一致性和描述的准确性。 |
市民 | 针对第一章第五条,根据该办法的第七条,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除了负责采集和登记不良行为,还需负责核实,建议加上核实不良行为的职责。 | 采纳 | 保持全文的一致性。 |
市民 | 针对第二章的第八条,“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环卫企事业单位如对登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登记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释”,建议限定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释的期限。 | 采纳 | 增加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环卫企事业如对登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登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