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可以报告区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将其送至区主管部门指定的犬只收治中心。同时,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收、捕捉、暂扣或者没收犬只之日起48小时内将收治犬只送至相应的犬只收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