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掩埋或者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
犬只尸体是指犬只在饲养、诊疗、收治过程中,因自然终老、疾病、事故、处置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犬只尸体。
第四十四条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中心应当在犬只死亡后24小时内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作无害化处理。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