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楼宇标识设置指引》要求,建筑楼宇标识设置的总体要求如下:
1.不设置对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造成妨碍或不利影响的楼宇标识;
2.依附于建筑顶部设置的楼宇标识,其顶部边界不超出檐口或女儿墙上缘;
3.坡屋顶不设置楼宇标识;
4.围墙、院门等构筑物的顶部不架设楼宇标识;
5.在建筑物玻璃窗、观光电梯等透明玻璃(不包括建筑立面以玻璃幕墙为主的情况)的内、 外侧不设置楼宇标识;
6.住宅类建筑,其建筑立面玻璃幕墙部分不设置楼宇标识;
7.不跨越人(车)行通道设置楼宇标识(符合要求的院门式楼宇标识除外) ;
8.不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楼宇标识;
9.楼宇标识及其附属结构不使用动态;
10.楼宇标识不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