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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执法相关的常见问答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6-11 09:25:53

  1.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负责住宅区(含小区、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等分类投放管理人主要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三)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发现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被混合收集、运输后可以怎么做?

  答案: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可向市、区主管部门或街道进行举报。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处理,并向市、区主管部门报告。

  (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收集、运输;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四)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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