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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置但未符合规范的户外广告将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5 00:00:00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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