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遵循谨慎、关爱动物的前提下,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犬只收治中心可以对下列犬只按照执业兽医师出具的评估意见予以处置:
(一)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
(二)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
(三)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
(四)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
(五)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并且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