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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8 00:00:00
深城法通〔2010〕13号

各区执法局、光明新区城管局、坪山新区城管局、市监察支队: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深法制[2009]15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查违工作责权分工的通知》(深编[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对机构改革后街道综合执法范围进行梳理,现将梳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机构改革后街道综合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灯光环境、风景区、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的行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

  (五)根据畜禽屠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八)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或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该职责是通过制定政府规章直接赋予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上述职责属于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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