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开一家属于自己的宠物店?
想在社区举办狗狗选美大赛?
想组织一场超大型的宠物展?
早点知道这些犬只经营禁令,
让你的养宠爱宠之路更顺利!
禁止在住宅区等设立犬只经营场所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取得检疫证明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未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三)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的。
犬只展览等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举办犬只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犬只展览活动未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非法途径获得犬只经营相关证件
第三十四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罚款;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其他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与犬只经营相关的规定了,想开宠物店的宠友们,要提前知道这些做好准备。
另外,如果您在身边发现了违规、违法或者扰民的犬只经营场所和犬只展览活动,也欢迎拨打12319城管专线举报、投诉。
文明养犬、和谐家园,一起来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