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我市垃圾分类迈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南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以法治思维、法制手段推进垃圾分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垃圾分类工作向纵深推进。南山区将常态化执法和环卫大执法“百日行动”相结合,针对垃圾投放点脏乱差、收集容器配备不全、标识模糊错误、投放点垃圾清运不及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进行严肃查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南山区共立案366宗,有效发挥了处罚一例、警示一片的作用。
现公布一批垃圾分类典型执法案例
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持续公布执法案例
一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整洁,被罚2000元。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地点:南山区南山街道康乐小区投放点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内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保持小区投放点和收集容器整洁。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康乐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保持康乐小区投放点和收集容器整洁,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违法类型、情节(一),第一项,对该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
二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被罚100元。
时间:2021年5月28日
地点: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围丽新花园南平房某铺位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
内容:当事人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
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在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围丽新花园南平房某铺位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没有违法所得;违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西丽街道执法人员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以及《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5第一档,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将家庭厨余垃圾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被罚50元。
时间:2021年11月18日
地点: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北二街9号侨香诺园垃圾分类投放点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
内容:当事人在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北二街9号侨香诺园垃圾分类投放点,未将家庭厨余垃圾水果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北二街9号侨香诺园垃圾分类投放点,未将家庭厨余垃圾水果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沙河街道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其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队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垃圾不分类涉嫌违法
将追究法律责任
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义务人,都应履行哪些垃圾分类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01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02 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03 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04 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05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如果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还将面临以下处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南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始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惩前毖后、惩处一个、警示一片。通过开展常态化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警示,强化居民的垃圾分类法律意识,压实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义务人的主体责任,推动全社会垃圾分类习惯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