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角色就是社会组织。区分可持续还是不可持续的垃圾分类的必要条件,是要看有没有社会组织积极充分参与,如果有的话,那么垃圾分类工作就具备了可持续的基因;如果没有社会组织广泛积极地参与,还是完全由政府主导的话,其生命力就不会特别持久。
一方面,2016年12月,刚提出垃圾分类时,当时的说法还是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其关系13亿人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即还是着眼于垃圾处理方面来谈垃圾分类的重要性。2018年11月,说到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很显然已经不是局限于垃圾处理本身。再到2019年6月,强调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这就上升到社会文明的程度。到2020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进一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很明确地提出垃圾分类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都有着重要意义,则把垃圾分类的落脚点放在了基层社会治理上面。也就是说,垃圾分类的内涵已经从垃圾的处理到新时尚,到社会文明,再到基层社会治理,其社会治理的属性在这个过程中日益凸显出来,不断地得到强化。这为社会组织提供了一个很有利的机会。如果只是垃圾的处理工作,社会组织在其中可以做的非常有限,但是到基层社会治理当中,社会组织就大有可为。
另一方面,从垃圾处理本身来看,社会组织的参与也非常有必要,而且很有紧迫性。多年来,国家在垃圾处理方面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实际上,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规范了垃圾的收集,90年代有了规范的处理,即无害化处理开始起步,到本世纪以来迅速发展,2019年,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已经达到99.2%。整个垃圾处理技术的格局也呈现出了现代化、多元化的趋势,2019年底,我国生活垃圾焚烧的占比已经接近50%; 2020年底已经超过了50%。这表明,我国垃圾处理目前已经是焚烧发电与卫生填埋并举、生化处理作为辅助的格局。
以北京市为例,其垃圾处理在国内是处于领先的,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看到居民的认可度、获得感并不强烈。这种情况下,关注垃圾分类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必须重点关注几个方面:首先,垃圾管理的理念要升级,过去的模式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个成就实际上是在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下, 以市场化为主要手段,以无害化为主要目标的模式,这个模式在新的形势下要有新的突破,就需要新的理念引领形成新的模式。过去完全由政府唱独角戏的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政府、居民、企业、社会组织、媒体、公众人物等,作为垃圾分类处理全链条上的利益相关者,都要参与垃圾的治理,由此形成垃圾分类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一项工作只有让大家都参与其中,人们才会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是社会治理理念与时俱进在垃圾治理领域的生动体现。其次,垃圾处理现在面临着路径的转变。过去垃圾处理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那些成就是在不断提升末端设施能效,做到排放达标的。这样一种依赖末端设施处理效能提升的路径还是比较低效。垃圾处理本身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如果各种污染物在不同的处理环节、环境介质、存在形态之间循环往复地迁移与转化,污染减排变成了污染转移、延伸和扩散,环境质量其实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变。
因此,必须要转变观念,把垃圾处理从前端的减量、分类投放, 到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利用,这样一个完整的链条都管理起来,提升减排效能,就需要政府协调、部门协作、行业协同,全生命周期无缝衔接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形成从清洁生产、源头减量,到产品循环使用、物质再生利用、产业生态链接,再到能量回收利用和少量残渣安全处置的系统。这样一个系统显然比原来由点到点一条线式的管理多了垃圾暴露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全民参与,特别是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发挥重要的协调作用,让这些暴露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实现全链条的优化和全过程的掌控。路径重构的过程中,意味着传统的管理模式有触及不到的地方,这就必须要有全民的参与、社会组织的参与。
垃圾分类要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在这几个原则当中,以法治为基础比较好做,现在推动垃圾分类的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例 ,国家层面也把垃圾分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政府推动有体制的优势,在推动垃圾分类当中实际有很多做法,但是其短板在于全民参与。由政府推动到全民参与之间存在一个鸿沟,并不是有政府推动的压力、责任就能够马上传递到居民中,并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广泛地参与,来发挥政府推动和全民参与之间的桥梁、纽带,包括润滑和催化的作用,换言之,在实现政府推动和全民参与的过程中,社会组织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垃圾分类工作不能是政府做政府的,居民被动地观望,或者是应付地做一些事,抑或是依然做批评者、旁观者,社会组织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把政府和居民有机地连接在一起。
垃圾分类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不同环节中,其责任主体不同。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垃圾的产生者, 即居民和产生垃圾的单位。分类投放由政府推动到全民参与,社会组织在其中是大有可为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是政府和受政府委托的企业应尽的责任,但是社会组织依然可以在其中发挥监督作用,评估考核也可以由社会组织来完成,而且这样做效率是比较高的,公信力也是比较强的。垃圾分类的体系其实是一个责任的体系,各环节之间有一个很明确的边界,就是从分类投放到收集、运输、处理的两个阶段的责任主体是不一样的,垃圾分类的条例其实是把各方在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都予以明晰了。此外,在北京等城市的垃圾分类条例中 ,虽都对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有一些相应的鼓励条款,但是没有一些特别具体的措施。另外从垃圾分类来讲,更要注重源头减量,就如现在减塑限塑、减少食物浪费等,其实都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组织在当中可以做很多的事情,特别是在垃圾源头减量、绿色生活的倡导等方面。总的来说,只有各尽其责,分工合作,才能够推动构建可持续的垃圾分类体系。
在推动垃圾分类的过程中,没有社会组织参与时,大多时候会陷入各种误区为分类而分类,比如完全依赖第三方的市场去做垃圾分类,最典型的是,政府出钱,居民旁观,企业分类,最后交差了事,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让居民养成一个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如果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就可以避免不计成本地去推行分类模式,避免垃圾分类不可持续。发达国家在这个方面有较好的经验值得借鉴,即发动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从而避免陷入误区。
最后,社会组织还必须要促进个人自觉、社区自治。归根结底,垃圾分类其实是“分人 ”,而不是分垃圾,即要让人去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而不是把一堆垃圾分成几堆垃圾,这不是真正的目标,真正的目标是让人通过垃圾分类提高环保意识,从而达到公民教育、法治教育、环保教育的目的。社会组织在这方面有可以发力的空间,从而避免垃圾分类一次又一次地陷入误区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