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工作将是建设前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GWKB 3—200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四条,对垃圾电厂的选址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在进行垃圾焚烧厂选址时,必须将厂址所在地的城乡和环境规划、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等作为选址的主要原则,这是根据垃圾焚烧厂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做出的规定,将与选址处周边的居民进行交流沟通,得到支持后才能确定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