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第三章第十六条中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2)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垃圾集中处置类项目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