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深圳市行政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在深圳市福田区静逸街1号深圳市绿化管理处509会议室举行了《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
2026年5月14日14:30
(二)听证会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静逸街1号深圳市绿化管理处509会议室
(三)听证事项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应到9人,实际到会9人,包括景观与生态学专家代表、城市规划设计专家代表、街道社区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市民代表、法律行业代表,参会人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他们分别是景观与生态学专家代表:傅卫民;城市规划设计专家代表:刘迎宾;街道社区代表:林杨锦;企事业单位代表:赖俊生;社会组织代表:潘勇;市民代表:廖红军、张尹泽;法律行业代表:郭学瑾、董笑。
听证会主持人由我局绿化管理处副处长曾军担任,听证陈述人由我局绿化管理处四级调研员劳剑波、二级主任科员胡传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我局绿化管理处试用期公务员张钞富担任。
二、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办法规定了对故障损坏的自行车进行清运,但将会清运到何处,建议在办法中规定指定区域。
(二)其他法律是否有对宠物进入绿道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建议在本办法增加相关规定。
(三)关于绿道的定义,建议将“开敞空间”修改为“公共空间”,明确绿道保持公共开放的性质。
(四)关于“职责分工”的规定,内容比较繁杂,是否可以改为统一由城管局管理。
(五)绿道基层管理应联合社区一起办公,很多应急问题建议充分发挥社区作用,调动社区基层组织的职能。
(六)关于“临时占用”的规定,有些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可能占用绿道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长期限,这方面的问题法条如何解决?建议留一个例外条款。
(七)绿道建筑物是不是可以在得到审批后继续改建、扩建,因为之前的建筑物可能老化或不具备新的功能,给日后整改留一个依据。
(八)建议明确第十一条中“保障绿道的连通性”的主体。
(九)第二十五条“绿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绿道管理实际需要”,建议将“可以”修改为“应该”,政府机关单位对绿道的管理应主动适应市民需求。
(十)第十四条的规定与交管部门是否有协商一致,绿道的标识是否可以全市统一规范,受到交管部门的认可?
(十一)交通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自行车的限速规定,本办法进行规定是否合适?
(十二)建议明确对绿道造成损失时才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实践中可能产生其他主体发生问题,不涉及对绿道造成损失时,各方可以协商处理,并不一定要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损失。
(十三)建议调整第四十四条的表述,目前表述较复杂,难以理解条款想要表达的意思。
(十四)建议调整法条顺序,第四十四条的内容建议放到第四十五条后。
(十五)建议完善对绿色消费场景建设的规定,提高绿道在绿色消费场景建造及运营的便民性、重要性,例如增加餐饮方面的建设。
(十六)第六条第二款建议作为单独的一条,社会捐赠直接作为绿道经费是否合适?如何区分其公益、商业属性?
三、听证意见建议答辩情况
针对听证参加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了回应。经进一步研究分析,具体答辩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问题及建议答辩情况一览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