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深圳自创建经济特区以来,坚持与时俱进,高举改革创新旗帜,在城市管理的各个领域取得骄人的成就。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市综合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革创新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模式,促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推进“数字城管”改革建设,加快智慧城市创建步伐,努力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
为落实省、市“互联网+”行动计划要求,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热情,推动城市管理不断沿着高质量发展要求迈进,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城市管理事项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九条,包括制订目的、奖励范围、奖励条件等主要内容。同时通过附件对奖励类别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现将《办法》中符合城市管理事项举报奖励的六大类作以下说明:
(一)市容环境类:成堆成片暴露垃圾、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抛洒导致的道路不洁、建筑外立面不洁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现象。
(二)街面秩序类:城市主次干道及沿街的店铺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照经营游商、非法瓶装燃气运送、车压人行道(绿地)等违反街道、路面正常活动的行为。
(三)宣传广告类:街头乱贴小广告、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牌、户外广告破损、违章横幅(喷绘)广告等违规行为。
(四)园林绿化类:毁坏绿地和绿化设施、自行车或私家车等在绿地上违规停放、侵占绿地等影响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绿地脏乱、绿地黄土裸露、绿化苗木遮挡交通设施、行道树死株缺株及倒伏等现象。
(五)环卫设施类:环卫工具房不洁、公共厕所破损,公厕指示牌破损,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桶不洁或破损等现象。
(六)市政设施类:灯箱霓虹灯破损、广告牌匾破损、报刊亭不洁或破损、邮筒不洁或破损、下水道堵塞、电话亭不洁或破损、井盖破损等现象。
三、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规定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事项进行举报,查证属实后给予2元以上15元以下奖励,具体奖励类别和标准通过附件详细规定。
二是规范案件处置流程。《办法》要求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远近景照片等内容,并对案件现场核实、责任归属、责任单位处理进展情况、市民满意度评价等流程作了详细说明。
三是压实责任单位职责。举报事项涉及违法行为,应当由各街道执法部门处理,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反馈至数字城管平台后方可结案。举报事项涉及到环卫、绿化、灯光等作业标段的案件,应当转由环卫、绿化、灯光等行业监管部门督促处理。相关部门可依据合同条款或有关法律法规对承包作业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四是完善了奖励情形和奖励条件。《办法》本着公平正义和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对奖励条件和不奖励条件作了明确说明,并对信息采集员或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规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等明确规定不予奖励。
五是加强案件处置监督。行业监管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案卷保密及工作人员责任。有关举报人的材料及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漏的,依法追究责任。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完善各项保密制度,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城市管理事项举报奖励办法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