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30 15:11:28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深城管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七届93次常务会议于202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2023年10月17日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9月16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深城管规〔2019〕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原《办法》的印发实施,激发了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2年底,全市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备覆盖率达10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为47.2%,处于全国前列。但经评估,原《办法》部分内容和措施已不适应我市现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是缺乏对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者等基层组织和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激励;二是缺乏对医院、酒店、大型商超等公共服务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评价及激励;三是激励名额的分配没有与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实际成效挂钩。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结合对原《办法》的评估情况,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进一步巩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市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机制,通过每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激励,推动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培育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三、制定过程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3〕2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先后完成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举行公众听证会和专家咨询论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提请市司法局审查、提请市政府审定等环节。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内容包括总则、申请条件、认定及监督撤销程序、激励措施和附则。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激励对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9个行政区、1个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住宅小区、城中村)、产业园区、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景区、集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餐饮场所、交通场站、酒店、大型商超、商务写字楼等重点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个人包括社区工作者、教师、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二)规范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负责开展全市激励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落实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对象的初审、复审及认定等相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激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机关事务、住房建设、教育、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宣传推动,鼓励有关单位参与认定。

  (三)确定激励名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情况,确定各区的激励对象比例,其中各区住宅区的激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住宅区数量的15%。

  (四)明确激励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全市每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对象进行认定,给予激励对象通报表扬,并对其中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进行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按照5万元/1000户的标准进行资金激励。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200户,激励资金减少1万元,最低补助为1万元;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200户,激励资金增加1万元,最高补助为10万元。减少或增加不超过200户的,不予减少或增加激励资金;住宅区户数按照实际入住户数计算。

  (五)完善监督程序

  《办法》规定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激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取消相关认定,且次年度不得参加认定;已发放激励资金的,予以追回。因违反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措施,或者因信用被惩戒的,当年度不得参加认定。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单》但已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不列入“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办法》明确激励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维护、宣传培训及劳务补贴等方面,且需在激励资金发放的当年使用完。激励资金使用方应通过住宅区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向住宅区居民公示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强化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样复查、资金绩效评价等措施对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发现激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可以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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