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远足径管理运营,维护通行秩序,提升远足径安全性、生态性与可持续发展水平,保障公众徒步游览安全,优化户外游览体验,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远足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公众参与等。
本规定所称远足径,是指采用手作步道或依托现有绿道网等贯穿自然郊野区域,穿越山林郊野、河流湖库、滨海岸线等代表性自然风景区域的徒步路径。
远足径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等范围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远足径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远足径的日常维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风景名胜区及地质公园等范围内远足径的日常维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等工作;
(三)市、区水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远足径的日常维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等工作;
(四)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远足径管理相关工作;
(五)各区(大鹏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承担辖区远足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所属远足径的日常管理、监督协调、安全管理等工作。
前款第(一)(二)(三)(五)项的各相关部门为本规定所称的远足径管理部门。对归属不同部门管理的远足径,可以结合实际由相应部门管理,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委托一个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管理。
第四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应当爱护远足径及其配套设施,对破坏远足径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远足径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五条远足径实行属地管理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制度。远足径管理部门按片区、段落安排人员,负责责任片区、责任段落的管理维护工作;社会志愿者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通过招募或社会组织举荐产生,参与远足径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向管理部门反馈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远足径管理部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低影响管护原则,优先采用生态化、手工修护工艺开展步道建设与修复,最大限度降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扰动,保障步道全线完好畅通、环境整洁:
(一)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清理垃圾;
(二)按时清运垃圾投放点、出入口分类垃圾桶垃圾,杜绝垃圾桶点满溢;
(三)除日常管护外,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如休憩点、观景台等)系统清洁;
(四)节假日期间加强巡查、清理工作,假期后两天内完成专项清理。
第七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指导远足径管理部门科学控制远足径驿站及休息设施数量,合理确定间距,按规范开展以下工作:
(一)标识标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标距指示类、警示引导类、解说导览类等,应当准确清晰、稳固完好、无乱张贴;规范设置中英文双语;
(二)步道出入口、游客集散区域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驿站、休憩设施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对外开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对各类配套商业设施的管理,规范经营活动;
(四)定期开展巡查,建立管理台账,保持各类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设置完善、功能完好、安全美观。
第八条远足径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远足径的开放时间,并在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公告牌。
依托公园、绿道、碧道、水库、景区等区域设置的远足径路段,执行所属管控区域的统一开放时间。
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极端情形或活动安排等,开放时间以辖区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第九条远足径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发布信息,方便公众获取远足径相关信息和活动动态:
(一)在远足径出入口、特殊管理路段等区域设置明显的管理信息告示牌,内容涵盖管理部门、管理要求等,方便公众现场了解管理规定;
(二)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及时更新和发布远足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郊野出行指南、徒步安全知识、自然科普知识等;
(三)因地制宜设置步道解说导览牌,发布远足径导览信息;
(四)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远足径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悬崖、陡坡、滑坡、落石等风险区域及时按规范设置警示标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测设备、预警广播、应急呼叫、急救设施及紧急避险点等安全设施;
(二)在河湖岸线区域,应当根据水位变化和水流情况,合理设置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确保游客安全;
(三)非开放区域,应当设置禁止进入标识标牌;
(四)加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按职责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定期清理远足径沿线两侧的枯枝落叶等易燃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路段评估游客量,当出现人流高峰或其他突发特殊情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做好提醒、限流、分流等安全措施;
(六)定期开展巡查,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台账,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维修恢复,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远足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完善应急救援联络渠道,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
第十二条当遭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时,远足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依据实际情况限制或禁止人员进入远足径管理区域。
因城市建设等情况需要临时借占用或封闭远足径的,应当设置临时替代路线,保障远足径贯通,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公众在远足径管理范围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上山;
(二)随意丢弃、堆放垃圾;
(三)破坏各类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
(四)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采摘、砍伐植物,违法捕捉、惊扰、投喂野生动物等;
(五)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六)违规张贴、喷涂、张挂商业广告;
(七)擅自骑行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执行公务的车辆除外;
(八)其他不文明、不安全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破坏远足径环境或者游览秩序的行为,远足径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拒不接受劝阻管理的,依照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远足径的维护与安全管理等工作,远足径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志愿者开展日常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利用远足径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沿途各业主、单位沟通协调,保障活动安全。
第十七条倡导环保徒步理念,远足径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清洁山野、洁净海滩、手作步道、环保自然教育等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远足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远足径管理监督热线、平台,收集公众意见,改进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6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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