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3-12-26 11:27:53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也是城市软实力和市民文明程度的直观体现,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必要对现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进行修订,创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增加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规定,推动深圳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型城市特点和规律的治理新路子,加快建设成为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修订《条例》是适应改革要求,构建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需要。近年来,我市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进行调整,因此亟需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情况对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需要梳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公安、水务、海事等部门各自领域内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厘清各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执法实践中产生主体不明、互相推诿、规定冲突的现象。此外,有必要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强调社会参与和志愿服务,助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新格局。
修订《条例》是提升行政执法温度,平衡群众需求和城市管理的需要。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2021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精神,有必要根据实际区分违法情形,对原《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体现行政执法的弹性和温度,让“人民城市”容颜常新、安全常在、温度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