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明确无主犬只处理规定
日期:2015-06-24 15:43: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2006年颁发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于无主犬只处理未做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各区主管养犬管理部门所收容的无主犬只只能按照市城管局2012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犬只领养或无害化处理工作。由于收容犬只大多为禁养、弃养或流浪的无主犬只,存在身体、心理上或重或轻的疾病,领养率极低,大部分犬只唯有在各区设立的犬只收容所圈养,直到老死、病死或无害化处理。条例规定的不完善或滞后,使各区主管养犬管理部门在处理无主犬只上面临无法可依、难以操作的境地,而收容犬只的大量存在,给各区在场地、资金、防疫等方面造成巨大的压力,近年来,我市关于收容犬只管养问题被动物保护组织责难或诉诸媒体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鉴于条例中对无主犬只的处理规定过于原则,且实务中财政部门也未对无主犬只的处理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无主犬只的收容处理工作,建议:尽快修订养犬条例,或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明确无主犬只的处理方式,一是可面向市民开展无偿领养工作,二是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时间及条件,从而解决无主犬只的出路问题及缓解各区犬只收容压力。(罗湖区城管局 谢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