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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深圳市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6-10-16 09:29:34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和《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42号)有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9月29日下午在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217会议室举行了《深圳市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

  2026年9月29日下午3:00

  (二)听证会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217会议室

  (三)听证事项

  《深圳市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应到9人,实际到会9人,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公园运营行业代表、法律行业代表、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参会人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具体为:相关政府部门代表黎志文、黄伟立;公园运营行业代表陈彤;法律行业代表沈媛;社会组织代表于光宇、许松;企业代表李雨珂;群众代表李黎克、黎子瑜。

  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副主任欧阳底梅担任,听证陈述人由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公众服务部部长吕丹、专业技术副主管邹卓辉、计划财务部专业技术主管王健担任,听证书记员由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公众服务部职员黄园担任。 

  二、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

  1.建议《办法》明确公园特许经营业态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像酒水、轻餐饮、营地这些,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怎么审批,给企业一个清晰预期。

  2.建议《办法》对存量建筑盘活、林地使用、用地功能兼容给出合规通道,让老旧破小的配套空间能真正用起来。

  3.建议建立收益反哺和债务平衡机制。在保障专项债偿还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把增量收益更多用于公园维护、服务提升和新业态探索,让公园运营进入良性循环。

  4.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中,建议明确普通的物业租赁不适合特许经营范围。

  5.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关于管理职责中(二)组织项目可行性评估、社会稳定性及生态影响评价,范围太大、内容太笼统,建议调整。

  6.建议第十五条【授权期限】限定最长不超过40年改为20年。

  7.建议增加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审批程序及允许条件。

  8.建议第四条第(二)款补充“广告与媒体服务类”经营业态。

  9.建议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整体打包专业运营”的适用导向。

  10.建议第五条第(三)项明确负面清单“纯公益项目”的认定口径。

  11.建议第九条、第十七条增加特许经营费(经营权出让对价)的机制安排。

  12.建议明确第二十二条物业管养责任的边界。

  13.关于第二十三条,建议扩充非基础性、非必要服务业态列举,并明确“围合经营”的认定与面积计算口径。

  14.建议第二十三条明确“市场平均价格”的认定标准与新型业态定价规则。

  15.建议第三十条明确“同等条件”认定标准与绩效优秀情形下的续约安排。

  16.建议第二十四条:行政征用或指令承担公益服务,不能只规定“应当配合”,必须明确合理补偿。

  17.建议修改第十二条【鼓励选择民营企业】,让民营企业、国企、央企有同等机会参与特许经营竞标,如要保证民营企业的参与,可以在各区特许经营总盘子中预留一定比例给民营企业。

  18.建议第二十条【建设要求】增加公园详细规划(详细蓝图)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19.建议适当引入生态保育、自然教育等低扰动、商业与公益兼容、长周期的业态,将公园的生态价值转化,不宜完全套用商业项目的管理逻辑,与餐饮、零售等商业类特许项目差异化经营。

  20.建议在办法的业态清单中,将生态保育、自然教育单独划为低干扰生态服务类业态,和经营性商业业态区分管理。在场地租金、履约保证金方面给予适度倾斜;评审环节降低报价权重,重点审查生态实施方案、技术团队实力、同类项目过往实绩以及公园环境承载力评估报告,避免单纯以价格作为核心取舍标准。

  21.建议组建公园生态专家库,将生态保护作为项目准入的硬性门槛,防止对公园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2.建议设置适度容错机制,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对常态化自然观察、生态监测这类小型活动简化重复报备流程,降低专业机构落地执行的制度成本。

  23.建议在运营模式上,以整体打包专业运营为主,审慎对待品牌化连锁经营。

  24.建议删除第五条第(二)项“宾馆、酒楼”、第五条第(三)项“没有经营收入的纯公益项目”等表述,避免误伤公园经济新业态。

  25.建议在第九条中明确,公园综合管养纳入运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参照市、区各自管养费测算标准,并在特许经营方案中予以明确。

  26.建议民营企业参与政策要准确适用,不能机械套用股比要求,明确“改扩建”认定口径,将既有建筑设施改造修缮、设备更新、一定金额以下新增投入等排除在《清单》适用范围之外。

  27.建议第十五条不设置收益上限,可采用超额收益分成机制抵减运营补贴,避免事实上的收益率封顶,影响融资落地和运营积极性。

  28.建议第二十三条不宜对围合收费经营业态限定过细,仅限定为非基础性、非必要性服务,删除与建筑及铺装场地用地比例挂钩的表述;同时明确“不高于同区域同类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测算口径、调价周期和启动程序。

  29.建议第十七条增加:特许经营者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获得的额外收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经营者所有,与17号令和115号文保持一致。

  30.建议从项目的开展、建设、运营到后续管理的全过程,在园区内设置意见收集二维码,市民扫码就可以随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31.建议在大型山地公园,比如梧桐山、阳台山、大顶岭虹桥公园,后续公园经营发展中,因地制宜增设索道、缆车、观光车等代步设施,解决老年群体的体力问题。

  32.建议在公园内合理增设座椅、板凳,条件允许的区域甚至可以设置躺椅,满足不同年龄群体的需求。

  33.建议在公园内设置平价便民轻餐点,做到明码标价,既解决老年人游园期间的就餐需求,让大家在休闲之余也能解决基本的吃饭问题,运营方也能获得合理收益。

  34.建议经营项目选在哪里,还是要服从公园整体规划,尽量安排在出入口、配套服务区,避开核心生态景观和安静休息的区域,不要挤占公共活动场地。

  35.建议公园引入经营项目,应该先补齐市民需要的服务,适当控制高消费项目和游乐项目的比例,避免公园变成商业消费场所,让不同收入的市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公园的服务。

  36.建议新建、改造经营用房,按照公园规划和无障碍要求来做,保证步道通畅、轮椅能到,留够免费的休息座椅。

  37.建议准备建设的经营设施,应符合规划,重大项目提前公示。同时,建立退出评估机制,定期对经营项目开展复核,一旦出现过度商业化、侵占公共空间、违背公益定位的情况,要有相应约束与退出途径。

  38.建议办法不用制定的过细,在坚持公园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给各区更多的灵活性,结合实际进行审批推进特许经营项目。

  三、听证意见建议答辩情况

  针对听证参加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部门陈述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了回应。经进一步研究分析,具体答辩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答辩情况一览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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