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2-08 09:45: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我局新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 6 月 30 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自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5]80号) 同时废除。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自行采购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管局政府投资和部门预算建设工程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自行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等特殊工程的招标,按照《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

  部门预算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事业收入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环卫、照明、园林、林业、绿化、道路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防水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监理、设计、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监测、检测、评估、施工图审查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自行采购项目是指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限额标准,且依法可自行采购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部门预算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作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要求组织实施,当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时,执行新标准。建设工程项目决算不得突破采购限额标准。建设单位同一年度内整体打包的同类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总价及审计结算价不得突破上述限额。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完善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的造价(采购价)形成机制。工程类项目发包前,应先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合理确定采购控制价;服务类合同价应参照国家、省、市现行收费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货物类应在采购前要充分了解咨询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确定项目采购上限价格。

  本办法货物采购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和机制

  第七条 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局综合管理处是局系统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设单位应成立5人以上(含本数)的采购小组,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必须集体决策的自行采购项目应经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单位行政首长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做出决策,形成书面纪要。采购小组应根据决策意见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章 承包(供应)商选定方式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实行预选承包(供应)商制度,建设单位须从《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预选承包(供应)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选择预选承包(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无相应类别预选承包(供应)商的。

  (二)名录中无人响应招标或无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供应)商的。

  (三)因项目具有特殊性,要求自主选择承包(供应)商,经建设单位集体议事研究同意的,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选定承包(供应)商方式有三种:先选后抽方式(优选抽签法)、公开抽签方式、集体议事方式。

  (一)先选后抽方式(优选抽签法)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从符合条件的报名预选承包(供应)商中,评选出不少于10家优质的承包(供应)商,再采用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承包(供应)商。

  (二)公开抽签方式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从符合条件的报名预选承包(供应)商中,采用抽签方法确定承包(供应)商。

  (三)集体议事方式是指建设单位召开集体议事会议研究确定承包(供应)商。

  第十二条 承包(供应)商在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年度内,承接4个项目后,不得再承接项目。

  第四章 承包(供应)商选定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先选后抽方式(优选抽签法)的工作流程

  (一)报批。采购小组填报《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公告。《申报表》经审批同意后,采购小组报综合管理处审核,在市城管局网站发布公告,报名方式随招标公告发布。

  (三)优选。采购小组从符合条件的报名预选承包(供应)商中评选出不少于10家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作为应标承包(供应)商,并及时通知对方。少于10家报名,改为公开抽签方式。

  同一类建设工程项目,前次承接工程项目被评为优良的承包(供应)商报名本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入选优质企业。

  (四)开标签到。参加摇号抽签的应标承包(供应)商法人或委托代表在开标当天到建设单位签到,未按时签到的按弃权处理,未提交法人委托书的不能参与摇号抽签。

  (五) 摇号抽签。符合条件的应标承包(供应)商签到

  后,组织摇号抽签。在摇号抽签开始前,主持人宣布摇号抽签规则和中标原则,然后各应标承包(供应)商代表按顺序进行摇号抽签,现场工作人员在记录表上登记各代表所摇号码,最后各代表签字确认。

  (六) 宣布结果。根据摇号抽签结果和中标原则,主持

  人宣布中标承包(供应)商名单,建设单位采购小组成员、中标承包(供应)商代表分别在摇号抽签结果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开抽签方式的工作流程

  (一)报批。采购小组填报《申报表》,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公告。《申报表》经审批同意后,采购小组报综合管理处审核,在市城管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报名方式随招标公告发布。

  (三)报名。各应标承包(供应)商应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到建设单位报名、提交投标书。当符合条件的应标承包(供应)商少于3家的,调整招标条件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后,应标承包(供应)商仍少于3家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符合条件的承包(供应)商为2家的,从2家承包(供应)商中抽签确定中标承包(供应)商。

  2、符合条件的承包(供应)商为1家的,该应标承包(供应)商为中标承包(供应)商。

  3、无符合条件承包(供应)商的,选定承包(供应)商方式改为集体议事方式确定承包(供应)商。

  (四)开标签到。已报名的应标承包(供应)商或委托代表在开标当天携法人委托书到建设单位签到,未按时签到的按弃权处理,未提交法人委托书的不能参与摇号抽签。

  (五)摇号抽签。在摇号抽签开始前,主持人宣布摇号抽签规则和中标原则,然后各应标承包(供应)商代表按顺序进行摇号抽签,现场工作人员在记录表上登记各代表所摇号码,最后各代表签字确认。

  (六)宣布结果。根据摇号抽签结果和中标原则,主持人宣布中标承包(供应)商名单,建设单位采购小组成员、中标承包(供应)商代表分别在摇号抽签结果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集体议事方式的工作流程

  (一)报批。采购小组填报《申报表》,充分说明选取集体议事方式理由,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集体议定。《申报表》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行政首长组织召开集体议事会议,议定承包(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集体议事:

  1、为我局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三年内工程质量评为优良3次的承包(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工程项目一次。

  2、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3、4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施工,以及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服务项目。

  4、其他特殊情况的。

  上述条款1、2、3经建设单位集体议事,确定承包(供应)商,报局综合管理处审核后办理采购合同相关手续;上述条款4经建设单位集体议事,确定承包(供应)商,报局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采购合同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处和计财处负责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综合管理处负责对项目采购公告、中标公示的审核,负责对采购过程、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档案资料齐全与否等事项的监督。计财处负责对项目造价审核和结算审核。

  第十七条 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工程项目设立统一监督投诉电话,并在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予以公布。

  先选后抽方式(优选抽签法)、公开抽签方式应通过市城管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无投诉或妥善处理投诉无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订合同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预选承包(供应)商履约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建设单位要对承包(供应)商履约情况作评价,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履约优良的实施奖励,对履约不合格的予以惩罚。

  (一)承包(供应)商在同一建设单位承接完成3个项目,均被评为优良的,建设单位在下一项目自行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可经建设单位集体议事确定该承包(供应)商承接下一项目。

  (二)承包(供应)商完成项目被评为不合格的,或有串标、转包行为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将在名录中删除其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承接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同时录入征信系统黑名单。

  (三)已报名参加投标的承包(供应)商无故不参加投标达二次(含本数)以上的,在名录中删除其资格。

  有上述(二)、(三)情况的承包(供应)商,建设单位必须记录在案,并书面报局综合管理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市城管局网站进行通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建设工作项目自行采购活动的管理,严禁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肢解建设工程项目,规避招标。严禁采用提高资质要求、设定类似工程业绩等手段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管理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自行采购过程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完成时限、组织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文书档案管理,在与中标承包(供应)商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项目批复文件、预算书(确认金额签字页)、申报表、采购结果表、会议纪要、合同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并归档保存,同时扫描上传市城管局“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文书、表格的签署,须先用正楷字体书写本人姓名,再行签署。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局系统进行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预选承包(供应)商名录管理规定(详情请见附件)

  2.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供应)商申请表(详情请见附件)

  3.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申报表(详情请见附件)

  4.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公告表(详情请见附件)

  5.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报名登记表(详情请见附件)

  6.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抽签会签到表(详情请见附件)

  7.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抽签记录表(详情请见附件)

  8.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抽签结果表(详情请见附件)

  9.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情况报表(详情请见附件)

  10.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竣工验收报表(详情请见附件)

  11.市城管局建设工程项目自行采购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表(详情请见附件)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