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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12-02 14: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区(新区)爱卫办:

  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1)及《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爱卫办〔2012〕26号,详见附件2)的要求,市爱卫办于2012年4月15日起在我市组织开展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现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经研究,定于2016年12月1日,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下放至各区(新区)爱卫办负责开展。为切实做好备案工作,规范备案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县级(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业务前,需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区(新区)级爱卫办备案。

  异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本省或省外机构,在我市首次承接业务前,应在我市设立办公场所和药械仓库,并在办公场所所在区(新区)级爱卫办备案。

  二、备案项目

  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三、备案期限

  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区(新区)爱卫办备案。

  四、备案程序

  (一)资料提交。

  服务机构向各区(新区)爱卫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表;

  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

  5.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

  6.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8.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

  9.服务机构所在地爱卫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业务能力评价意见(此项在办理异地备案才需提供)。

  (二)资料受理。

  各区(新区)爱卫办要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对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服务机构相关备案资料的核实工作。

  各区(新区)爱卫办须指定备案申请资料受理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将申请资料提交给各区(新区)爱卫办指定的资料受理窗口后,资料受理人员按资料清单核对资料齐全后,对服务机构出具《备案资料接收凭证》;对资料提交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但应当出具《备案资料补正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也可在网上申报申请资料,各区(新区)爱卫办要按各区(新区)关于行政服务的统一要求建立网上受理系统,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备案登记。

  各区(新区)爱卫办对备案服务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发出《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备案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变更。

  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

  1.服务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因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3.服务机构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服务机构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5.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五、职责分工

  省爱卫办负责全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和公示工作;市爱卫办负责全市病媒生物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备案公示评审工作;各区爱卫办负责辖区病媒生物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具体备案登记及信息报送工作。

  六、信息报送

  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的报送实行月报告制度,由各区(新区)爱卫办在每月5日前将本级及辖区内的备案情况按要求以纸质和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爱卫办。

  七、备案公示

  按照省爱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的通知》(粤爱卫办[2013]39号)文件,经自查符合备案公示条件的已备案的本地服务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爱卫办提交备案公示申请,由市爱卫办根据省爱卫办制定的备案公示细则组织专家开展备案公示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服务机构,上报省爱卫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门户网站(www.gdaw.gov.cn)上公示。

  此通知。

  附表: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详情请见附件1)

  2.《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爱卫办〔2012〕26号)(详情请见附件2)

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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