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26-07-15 10:22:59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三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7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13日
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
(2026年7月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以下简称三山)的保护,推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山的保护与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三山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三山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统筹生态保护、景观营造与公众服务,促进山、城、人协同共生,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山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三山保护与利用相关重大问题。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三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三山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信息共享,共同协调解决三山保护与利用相关问题。
鼓励三山管理单位与周边社区建立协作机制,推动社区参与三山生态保护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三山管理单位,是指负责三山范围内有关区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市、区相关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科学编制三山相关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作为三山保护与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编制三山相关详细规划应当对三山的资源特点、生态功能、风貌景观等进行分析,并在相应规划中明确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管控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严格限制三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
三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做好相应生态修复措施,并充分评估对山体风貌和城市景观的影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生长地、天然林等区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在三山范围内建设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线性工程,应当优先采用隧道穿越、空中跨越等无害化建设方式。因线性工程穿越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割裂的,应当在规划建设中同步设置野生动物通道。
在三山范围内建设山体俯瞰点,应当按照相关设计标准,依托自然地形布局,与远足径体系充分衔接;相关景观设施的色彩、体量、造型等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三山范围内的土地、森林、水、湿地、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监测,并将调查监测结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三山范围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地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减少人类活动干扰。对三山范围内猕猴、豹猫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仙湖苏铁、桫椤、土沉香、金毛狗蕨等珍稀濒危植物应当依法重点保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野生动植物监测体系,合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感知等新型技术手段,开展生态风险评估预警和人类活动影响分析;对三山范围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濒危植物,应当建立专项监测档案。
第九条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受到威胁且原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生长地已经不能满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种,可以采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库、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拯救措施。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生态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采取种群调控措施的,应当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分级分类严格控制调控数量和方式,并依照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猎捕的野生动物进行处置。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三山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二)非法猎捕以及主动攻击、追逐驱赶、擅自投喂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四)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设置禁止标识等方式,向公众告知前款规定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普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三山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明确公众可以在三山范围内从事的户外运动、生态旅游体验、自然教育等活动,合理规划活动区域和游憩线路。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依托三山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面向公众常态化提供自然教育、历史文化宣教等公益科普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依法开展三山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活动。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三山保护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三山范围内开展活动,应当保护三山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维护公共安全,遵守场地管理要求;涉及搭建临时设施的,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场地原貌。
第十四条 在三山范围内设置远足径通道应当保护生态系统原真性,符合相关建设规范,衔接既有山体俯瞰点和远足径,连通周边生态廊道。
第十五条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导览标牌,公示开放时段、游览线路及其难度、游览守则、危险告知、报警救援等信息,合理设置补给点以及安全、卫生、标识、急救等设施,加强森林防火等安全隐患排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山范围内的危险区域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应当在该区域、线路的主要出入口、边界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设施应当以管控人员进入为目的,不得阻断野生动物通行。
在三山范围内违反开放时段和区域、线路限制,导致自身陷入危险状态需要救助的,三山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因救助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受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三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三山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三山保护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三山管理单位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拒不接受的,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