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日期:2019-10-17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制定背景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30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二、目标任务
2006年,深圳调整养犬管理思路,变“禁止、限养”为“规范、管理”,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7月1日,《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涉及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将犬只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
三、主要内容
2018年10月29日,《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一次的修正,主要删除了关于养犬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2019年10月14日进行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次的修正,主要将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将畜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条例》共分为了六章,总则、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各部门共同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是明确养犬登记制度。明确犬类饲养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并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向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同时,规定了发生犬只伤人事件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是明确犬只户外活动要求。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束犬链,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并遵守《条例》要求,禁止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
五是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是《条例》附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