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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解读

日期:2019-02-25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背景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批准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6月28日向社会公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绿化条例》第35条第一款规定:“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以及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的折算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体绿化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绿化条例》还在附则第76条第一款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即为《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起草制定,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2、政府文件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指出,深化政务公开,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办发(2016)8号、国办发(2016)80号、粤办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并明确了解读的总体思路、解读的责任和范围、解读的流程和形式等,建立健全政策解读的长效机制”。本局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的起草单位和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依规履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职责。

  二、目标任务

  立体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等形式实施的绿化。面对深圳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带来的寸土寸金的局面,面对绿化面积不达标,空气质量不理想,生活噪音无法隔离等难题,发展立体绿化乃是景观美化、生态环保的必然要求。立体绿化作为城乡绿化的重要形式之一,不但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丰富园林绿化空间结构层次、艺术效果等方面效果显著,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增加环境绿量,减少热岛效应,吸阻灰尘、减少噪音和有害气体,节能减排,大大提升社会发展质量和人居生活质量。

  因此,起草颁行一部全面规范立体绿化之体系化、整体化的规范性文件,就是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开展立体绿化,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立体绿化,同时提升全社会对立体绿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共同推动我市立体绿化迈上新台阶,形成新气象,体现新作为。

  三、主要内容

  鉴于立体绿化方面作为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并无可以参考借鉴的立法样本和法条范例,在构思本办法方案及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本局及绿化处多次举行内部会议和有关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充分参考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他区的相关文件,征求规划国土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从多方面进行探讨研究,一致认为,将立体绿化技术规范以及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的折算办法等问题,统一而体系化地规范在同一实施办法中较宜,也有利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体绿化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最后确定本办法主要为以下结构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章 实施范围;第四章 指标要求;第五章 折算标准;第六章 经费补贴奖励;第七章 附则。本办法(草案)共七章三十三条。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对立体绿化涉及的基本范围主要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为适用范围,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屋顶、墙(面)体、阳台、窗台、廊、柱和构筑物顶部、挡墙、花架、棚架、栅栏、桥梁、护坡等条件实施立体绿化。同时,对于新建城市门户和重要交通节点区域、高架桥、人行天桥、立体交通、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要求强制实施立体绿化。

  五、执行标准

  考虑到立体绿化的意义、作用、价值和有别于地面绿化的特殊性,本办法确定了“安全可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十六字方针,也就是在安全可行、生态优先条件下,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建设与监管二者不可偏废,由此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之“四节”效果。同时在本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了指标要求,在本办法第五章具体规定了折算标准。

  执行标准之一是,本办法第四章“指标要求”是对《绿化条例》第35条要求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的具体落实,在确立了立体绿化总体目标和空间布局等的评价考核体系的前提下(第十九条),规范绿化指标(第二十条)。

  执行标准之二是,本办法第五章折算标准是对《绿化条例》第35条关于“制定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的折算具体办法”的落实,首先对折算标准进行必要的上限规定,以避免造成对规划建设用地配套绿化面积的不合理影响(第二十一条),随之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屋顶绿化折算标准(第二十二条)、墙体绿化折算标准(第二十三条)和其他绿化折算(第二十四条)。

  六、相关注意事项

  1、关于组织管理

  为细化和落实《绿化条例》第35条第一款关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体绿化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规定要求,同时考虑到立体绿化涉及到规划、建设、实施、推广、管理、环保、安全等等众多方面,本办法第二章专章规定“组织管理”,设计了联席会议制度(第五条)、明确了市级分工(第六条)、区级实施(第七条)以及科学规划(第八条)。同时对街道办事处义务予以明确(第九条)。

  2、关于经费补贴

  在本办法起草之前,有些地方政府的文件,包括深圳市的部分区政府,都曾发文对立体绿化进行不同程度、不同标准的经费补贴。基于此,本办法的起草,一是明确经费补贴对象(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划分经费补贴列资为建设经费补贴、养护经费补贴,并考虑到各区绿化规划发展的条件和要求不平衡,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自行制定(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三是具体程序化地指明经费补贴申请对象、手续和报请部门以及经费补贴的支付(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四是加强对经费补贴的监管(第三十条);五是分别对建设经费补贴和养护经费补贴规定了限期整改或退付等使用责任(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七、惠民利民措施

  立体绿化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义务和行为,立体绿化的依附体也不仅仅是公共、市政、公用建筑物和构筑物。推广立体绿化,提升生态质量应多渠道、多元化、多主体地参与进行。因此,本办法第四条特地规定了社会参与专条,同时依据本办法享有同等的财政经济补贴和奖励。使全体市民和热心绿化事业、生态环境的人士在实现善行义举的公益心愿,同时可以获得财政经济补贴和奖励之外,还可以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景观质量,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减少热岛效应所带来的生活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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