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解读(一)

日期:2016-07-04 10:57:19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对森林公园的设立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规定: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的来源渠道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第六条规定: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条例提出了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条规定:森林公园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公顷,省级森林公园二百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条例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建设做了比较详细的要求:第十四条规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符合充分保护现有森林植被、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保持生态平衡、以自然景观为主并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严格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的要求;第十五条还对建设用地明确规定:除道路建设外,规划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条例规定,森林公园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审,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竣工后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条例规定,在森林公园林地范围内修筑游客安全防护设施或在游览区内修筑游客步行游览观光道路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于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拆除,恢复原状。

  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或者项目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招标投标方式;以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应当经原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签订协议并报原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并提出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实施。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由于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的,由原批准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销森林公园命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下载: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