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有利于贯彻《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推广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经验,为规范废旧家具的回收和综合利用、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体系、推动完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流分类体系提供了依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本文件规定了废旧家具收集、暂存、运输、综合利用、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废旧家具的回收及综合利用。
本文件引用国家标准9项、地方标准7项,主要涉及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3个方面。
本文件规定了废旧家具、再使用、综合利用、拆解、破碎等相关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给出了废旧家具暂存收集的一般规定:(1)具有再使用价值的家具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重复使用或转赠;(2)废旧家具应投放至专门的场所,这是因为《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结合区域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和年花年桔投放点”;(3)废旧家具上附着的包装及杂物应按照DB4403/T 74的规定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本文件考虑废旧家具产生和收集特点,分别针对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3大类废旧家具产生源进一步提出了废旧家具收集暂存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废旧家具收集运输车选配的一般原则、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防碰撞要求、废旧家具收集运输车记录和联网监管要求和全闭环管理台账的要求。
本文件给出了废旧家具综合利用设施功能分区、设备选用、综合利用过程的规定以及材料的回收利用要求。综合利用设施合理的分区有利于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消防安全隐患,也有利于污染物防控。综合利用设施的设备选用应有利于提高回收利用效率,综合利用的过程和材料的回收利用应符合“3R(再使用、资源化、减量化)”原则。
本文件规定了废旧家具回收和综合利用过程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要求。在有关污染控制的要求中,本文件先给出对污染控制措施的要求,再给出对于污染排放限值的要求,还给出了环境卫生要求。在有关安全防护的要求中,本文件给出了防爆、职业安全、视频监控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废旧家具回收相关的设施设备,应由专人或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清洁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志清晰醒目、不产生二次污染;规定废旧家具综合利用设施的运营维护,应满足SZDB/Z 233中一般规定的要求。
本文件充分贯彻了“再使用(Reuse)”原则,鼓励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具有再使用价值的家具重复使用或转赠,鼓励废旧家具综合利用设施对外观完好、使用价值较高的家具进行修复,使其能够再使用;
本文件充分贯彻了“资源化(Recycle)”原则,要求废旧家具的收集运输及综合利用过程中保护具有再使用价值的物品或构件,逐步分离可回收利用的构件、零件、附件以及材料,并按照回收价值高低给出了综合利用途径;
本文件充分贯彻了“减量化(Reduce)”原则,要求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确保综合利用残渣产生的质量不应超过进厂废旧家具质量的15%。
本文件有利于贯彻《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推广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经验,为规范废旧家具的回收和综合利用、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体系、推动完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流分类体系提供了依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