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办法》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包括:
此外,还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联动机制和依法联合惩戒失信主体的制度。
原《办法》对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缺乏明确规定。为此,本次修订延续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2〕78号)、《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宣通〔2019〕42号)等做法,明确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发布,不另设展板、道旗、横幅等设施。为了兼顾可操作性和设置人宣传公益广告的积极性,《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益广告刊播时长占比
原《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职责规定的比较原则,本次修订参考了上海、南京、广州、成都、青岛等城市已施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管理模式,新增了户外广告设施(大型墙体广告、电子显示屏)安全检测规定。主要体现为: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