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第二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3-08-14 15:24:26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标题:钟某某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猎捕野猪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非法狩猎案
案例报送时间:2023年6月30日
检索主题词: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保护;《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线索移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1日,我单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寄来的《检察意见书》(深龙检意[2023]81号)、《不起诉决定书》(深龙检刑不诉[2023]364号),以上文书载明2023年2月25日当事人钟某(下文简称“相对人”)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南社村的山边田地利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野猪一头。
【调查与处理】
2023年4月7日,我单位向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南澳派出所发送《关于请求协助调取钟某某非法狩猎案相关案件材料的函》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并于2023年4月10日对相对人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野猪案进行立案登记。
2023年4月25日10时,相对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南澳街道办事处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执法员明确告知相对人所违反的相关法律依据、告知其有权陈述和申辩。结合《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鹏海司鉴[2023]环鉴字第0052 号)、《南澳派出所讯问笔录》、《南澳派出所扣押笔录》、《南澳派出所扣押决定书》(深鹏公(南澳)扣字[2023]33031号)、《南澳派出所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以及调查询问笔录所得的证据,南澳街道办事处向相对人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深龙南澳综行责改字第02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深龙南澳城行罚告字第02010号),拟对相对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26日相对人向南澳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声明,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并要求南澳街道办事处尽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4月26日,南澳街道办事处向相对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深龙南澳综行罚决字02010号),决定对相对人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猎捕野猪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相对人于2023年4月26日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南澳街道办事处对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典型意义】
本案案件线索来源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寄来的《检察意见书》(深龙检意[2023]81号)和《不起诉决定书》(深龙检刑不诉[2023]364号),相对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书》提供的相关案件线索情况,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联系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南澳派出所调取相关案卷材料。经查看案卷材料,转交线索符合立案标准,于4月10日立案,但立案后的涉案野猪价值确定成为办案难点,我办事处经多方询问、查找,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官方网站找到《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目录》,以该目录作为野猪价值鉴定的法定依据。此后,我办事处按照查处程序,对相对人进行调查,最终做出罚款三千元的处罚,相对人已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该案的处理由刑事案件的不起诉转为行政处罚,体现了司法和行政“两法衔接”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
标题:桂某某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案
案例报送时间:2023年6月30日
检索主题词: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用地;以案释法;恢复原状;《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蛇口街道办”)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桂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恒裕滨城一期110号铺门前绿化带实施了损坏城市绿化用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3年3月31日,蛇口街道办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将《权利义务告知书》所载内容告知桂某某,桂某某签字确认。
2023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桂某某直接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桂某某于2023年4月3日9时前改正违法行为,补种损坏的草皮,恢复原状。
2023年4月3日,蛇口街道办对桂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桂某某对蛇口街道办勘验情况予以认可,并陈述系因用推板车运送建筑垃圾时压过了绿化带损坏了城市绿化用地,损坏城市绿化用地共2处,损坏面积总和为1.2535平方米。并已于2023年4月2日16时前补种了损坏的草皮,已经恢复了原状。
2023年4月3日,蛇口街道办对桂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深南蛇口综行罚第02032号),告知桂某某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陆拾贰元陆角捌分(¥562.68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将告知书直接送达桂某某,同时送达相应的法律规范具体内容告知书。
2023年4月3日,桂某某向蛇口街道办出具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表明其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深南蛇口综行罚第02032号),知晓其不符合听证条件,且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并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4月3日,依法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后,蛇口街道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桂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深南城综罚决字第02032号),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陆拾贰元陆角捌分(¥562.68元)。执法人员向桂某某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应的法律条文、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告知桂某某缴纳罚款的途径;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3年4月3日,桂某某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陆拾贰元陆角捌分(¥562.68元)的义务,并已改正其违法行为。案件已经办理终结。
【法律分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桂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恒裕滨城一期110号铺门前用板车压过绿化带,损坏了城市绿化用地,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规定,蛇口街道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桂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陆拾贰元陆角捌分(¥562.68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
【典型意义】
深圳作为一座标杆性的园林城市,对绿化事业有着极高的追求,对发展城市绿化、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热情高涨,城市绿化事业迅速发展。本案中,蛇口街道办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损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并以案释法,提醒人们爱护绿化,对美化市容市貌、改善城市居住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幸福感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三
标题: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车体不洁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案
案例报送时间:2023年6月30日
检索主题词:车体不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沿途撒漏;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04月05日14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至福田区皇岗路(北行)与笋岗西路交会处东北侧附近时,发现皇岗路(北行)路上行驶的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粤B8***5D车体不洁,存在车厢外挂泥的现象。经查,车辆粤B8***5D为深圳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并使用。
【调查与处理】
2023年4月5日,深圳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的车辆驾驶员李某受委托到华富街道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并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的证据,执法人员依法作出[2023]深福华富综行罚告字第【00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依法开具[2023]深福华富综行罚决字第【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深圳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粤B8****D车体不洁,违反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道路行驶的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之规定,本单位依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车身不整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次每车处五千元罚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做到了调查程序严谨合法,证据收集确凿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了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依法开具[2023]深福华富综行罚决字第【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用于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活动日渐频繁,但行业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的车轮车身外部不整洁不仅影响市容环境,且容易形成扬尘造成环境污染,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隐患,故对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的管理成为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各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该条例对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未保持车体整洁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助于社会单位和个人形成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观念。
本案是适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比较典型的案例,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车身不整洁,车厢外挂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升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管理水平,促使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行驶途中保持车体整洁,大力杜绝源头污染,减少车辆带泥对路面毁损、交通安全的影响,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整洁、干净、舒适的城市环境。将此案例进行广泛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开展“以案说法”工作,有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广大市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做到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须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确保车容车貌干净整洁,运输单位应切实履行好相关责任,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
案例四
标题:深圳市福田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案
案例报送时间:2023年6月30日
检索主题词:城市道路;擅自占用;人行天桥;人行隧道;乱堆放;《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8日,华富街道办事处接到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改造项目涉嫌违规占用城市绿地、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函》,称“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改造项目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占用城市绿地及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许可,属于涉嫌未批先占违规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2年1月5日,华富街道办事处通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调查。当日,深圳市福田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向华富街道办事处提交《关于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改造项目临时用地相关事宜的报告》,说明占用公共绿地情况并自认涉案项目建设单位系XX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及向涉案各方主体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和取证,确定XX公司为涉案项目建设单位,系本案当事人。
2022年4月26日,涉案项目建设单位XX公司向华富街道办事处提供了其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深圳市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书》(深地临合字(2022)F0009号),合同约定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与华新路交会处、市话大厦对面,临时用地范围图编号为深地临图字2021-F-101号、土地面积为8416.52平方米的土地给XX公司使用,用于搭建员工宿舍、办公板房。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比对深圳市土地数字监察平台2021年4-7月涉案绿地航空影像和8416.52平方米临时用地范围图(地号:2021-9313,深地临图字2021-F-101号),确认在2021年4-7月期间临时用地范围内绿化已被占用,临时用地范围内搭建了板房;通过比对临时用地范围图和2017年12月绿地原貌航空影像,确认临时用地范围内原貌均为公共绿地。经上述比对,确认XX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面积8416.52平方米。
2022年12月13日,华富街道办事处向XX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对XX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8416.52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叁万叁仟零肆拾元整(¥16833040.00)。XX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提出听证申请,华富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月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XX公司在听证会上详细阐述了申请不予处罚的理由。听证组经充分商议认为本案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一致认为本案中XX公司存在主动消除及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进行处罚。经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华富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重新开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2】深福华富综行罚告字第0059号),拟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对XX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行为的罚款金额,按《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计得罚款壹仟陆佰捌拾叁万叁仟零肆拾元(¥16,833,040.00)的20%确定。XX公司未提交任何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于是,华富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5月5日依法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深福华富综行罚决字第0059号),对XX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陆仟陆佰零捌元整(¥3,366,608.00)的罚款。另,本案在办案过程中,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一次延长30天,一次延长60天,总共延长了90天。
【法律分析】
XX公司作为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自认曾作为申请人向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过占用公共绿地的行政许可,且XX公司在项目实际建设、各类项目会议中均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故其应对涉案项目的占用公共绿地行为均有控制权。因此XX公司有义务在占用公共绿地行为作出前,应确保上述行为已取得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在上述行为开展过程中作为依法占用公共绿地的责任主体,履行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义务。综上,福华公司应作为本案行政相对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公共绿地行为人之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XX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华富街道办事处拟对其作出罚款壹仟陆佰捌拾叁万叁仟零肆拾元(¥16,833,040.00)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XX公司提供的《复绿承诺函》、《临建复绿施工方案》等证据材料,XX公司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了公共绿地,但在占用后及时向华富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均进行了汇报,书面承诺其会主动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对该区域进行绿化恢复工作,并在该期间接受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华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监督。且XX公司提供的临建复绿施工方案及相关说明内容详实,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因此,本案中XX公司存在主动消除及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进行处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本案中适用的处罚标准为《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该标准符合《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综上,本案对XX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行为的罚款金额,按《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计得罚款壹仟陆佰捌拾叁万叁仟零肆拾元(¥16,833,040.00)的20%确定,为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陆仟陆佰零捌元整(¥3,366,608.00)。
【典型意义】
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品质和人民生活幸福。良好的城市绿化,能够为城市居民带来一个恬静、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给人们创造最为适合人类生存的美好家园。与此同时,城市绿化可直接起到净化空气、调节气候、减弱噪音、减轻土壤污染等作用。从总体情况看,城市绿化建设是好的,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也应当看到,个别地方存在一些擅自占用损坏绿化用地的行为,这不仅破坏城市形象,而且影响公共利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损坏绿化用地。占用绿地的前提是要获得城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损坏绿化用地的行为,执法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有利于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并对其他建筑企业起到教育作用。企业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莫为一己私利随意破坏绿化环境,要自觉爱护城市绿地。若因施工、改造等原因临时占用绿地,可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手续办妥后方可进行施工。良好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有财富,保护城市绿化说到底是为了人民,企业要深刻认识到保护好城市绿化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崇高事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绿色发展是我国发展的重大战略。做好城市绿化保护工作,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让城市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才能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才能创造人民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
二、普法宣传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办法宣贯推动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和执法能力提升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和执法;办法宣贯
·举办单位: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普法对象:户外广告管理和执法人员,社会公众
·普法活动形式:沙龙活动
·普法活动日期:2023年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增强城管队伍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2023年3月28日下午,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一期执法能力提升专题活动。活动首先举行沙龙活动,特别邀请了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容中心以及两名行业律师现场交流,随后开展《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罗湖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相关管理和执法人员、各街道行政执法业务骨干等65人参加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本次活动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采用“以案释法”沙龙论坛形式,围绕“探索大型户外广告行政执法的法与情”的主题展开,街道执法队代表根据典型案例抛出户外广告执法过程当中的疑难问题,探讨专家以自身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法律建议,再结合案件客观情形和当前背景共同就执法中法理与情理的平衡进行开放式探讨,升华主题。
第二个环节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容中心针就《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开展专题授课,主要从修订的必要性、修订思路、主要内容、负面清单四个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创新普法宣传方式
本活动第一个环节沙龙探讨活动,以街道执法队员在工作中碰到的实际疑难问题出发,让街道执法队带着问题与政策制定部门、管理部门和律师直面沟通,剖析案例,实时讨论,增强互动性,将执法过程变为一堂生动开放的普法知识课,完善了深层次、多角度、落地化的普法模式,也为上层部门政策制定提供基层调研建议。
(二)引入律师专业团队
本活动邀请了两位专业律师,对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剖析,以街道执法队需求为导向,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开展探讨执法过程中的法与情,解答了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疑点和盲点,为打造专业化执法队伍提供思路,从而推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
本次活动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行政执法提供了新角度、新思路,拓宽了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专业素养,也为执法人员提供了理论指导与实操性指引,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此次活动照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