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第三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10-12 15:05:39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案例一
标题:郑某强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9月19日
检索主题词:公共绿地;违法停放;《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15时许,龙华区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XX社区XX号门口时,发现有车辆占用公共绿地停放。经勘查,车牌号为粤BXXXX,颜色是黑色,是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测量,测量得出停放车辆占用公共绿地长4.5米,宽为0.5米,占用面积为2.25平方米,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该车牌号为粤BXXXX的黑色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为郑某强,现场出示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
【调查与处理】
现场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开出[2024]深龙华福城综行责字第01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郑某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于2024年9月10日17时前驶离在公共绿地停放的车辆,经核实,当事人的此次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发现。
2024年9月11日上午,当事人郑某强携带相关资料到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2024年9月11日,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向郑某强作出[2024]深龙华福城综行罚告字第010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2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125元整。因当事人郑某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及拟处罚的内容均无异议并申请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当天作出[2024]深龙华福城综行罚决字第0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郑某强处以罚款人民币1125元整。
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已按规定驶离在公共绿地停放的车辆。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已缴纳罚款,至此,该案终结。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郑某强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2“裁量阶次为情节较轻,适用条件为第一次被处罚,处罚标准为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按照占用绿地的面积和裁量阶次及适用条件来裁量处罚额度,目的在于保护城市公共绿地,警醒市民不要随意破坏城市公共绿地,也充分遵循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执法部门罚款不是目的,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公众对绿化的价值认同和对公共规则的尊重与敬畏。希望广大车主,特别是工程车辆平时注意⽂明驾驶、文明停车,莫因贪图一时方便或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违规停车,自觉做新时代文明人。
案例二
标题:吴某某违法张贴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9月19日
检索主题词:违法张贴;市容环境;《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龙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深圳城管综合执法系统移送案件信息,发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泉路24-14号外墙张贴小广告一张,其内容为“汽车大额融资 电话 1598660****”等字样。经核实,当事人是吴某某,其行为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违法张贴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2024年8月21日上午,当事人吴某某到龙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吴某某陈述:其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泉路24-14号外墙张贴内容为“汽车大额融资 电话 1598660****”的小广告一处。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意见,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龙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深龙华龙华综行罚告字第0035号)。吴某某向龙华街道办事处出具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表明其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知晓《告知书》所载内容,确认无异议,现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21日,在收到《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尽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声明后,我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深龙华龙华综行罚决字第0035号)。对当事人作出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途径,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不服决定书,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吴某某。8月23日,吴某某缴纳贰佰元人民币罚款。同时违法张贴处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清理整洁。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吴某某在龙华街道某外墙张贴小广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
针对此类案件,行政执法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向当事人解读相关规定,督促其积极作为,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在日常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部分企业和群众为图方便随意张贴小广告,擅自在树木或建筑物上张贴悬挂招聘、出租房屋等信息。在大家的认识中,张贴小广告是“小事一桩”,事实上小广告不仅破坏市容环境,更为关键的是,小广告私自张贴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其发布的信息可能掺杂着许多虚假诈骗信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今后,要做好宣传教育,加强对违法张贴小广告的整治,引导居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违规张贴的小广告。
案例三
标题: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胡某犬只伤人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9月19日
检索主题词:犬只伤人;《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日,沙头角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邹某投诉,称其是辖区内某小区居民,被同小区住户犬只咬伤,并提交了文字材料和医院证明,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核实,胡某饲养的一只比熊犬(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已另案处理)于2024年6月23日18时左右咬伤同小区的居民邹某,邹某要求自行前往医院治疗,之后胡某主动登门道歉并承诺承担所有治疗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但对邹某提出的其他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执法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协助调查通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如实回答的义务。
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接到投诉时间离犬只伤人时间已超过七日,但为保障伤者的权利,经单位负责人审批,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将犬只扣押,由深圳市盐田区瑞派沙头角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医学观察7天。执法员现场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执法人员告知胡某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时间,胡某当场确认并签字。观察期满,宠物医院未发现犬只异常,执法人员按程序依法对犬只解除扣押。
【调查与处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觉察到,投诉人邹某投诉的目的不在于执法部门对犬主的行政处罚,而在于双方的赔偿方案未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已经多次发生争执,无法正常沟通。执法人员当即联系社区搭建调解平台,并协调法律顾问参与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胡某已履行完全部的义务。
经法制审核后,执法队于2024年8月13日向胡某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胡某对拟作出的处罚无异议,并当场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请求尽快作出处罚决定。《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2024年8月13日,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作出[2024]深盐沙头角行罚决字第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胡某于当日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及时将本案办理流程及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邹某,邹某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一)关于犬只是否有“身份证”的问题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文明养犬,你我有责,对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养犬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遇到这种犬只相关的案件,执法员首先要查询犬只是否进行养犬登记,本案犬只经查明是无证的,我们已进行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另案处理)。
(二)关于本案中的强制措施
本案属于行政处罚包含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强制措施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容易引起暴力抗法等事件。本案涉及的强制措施是将犬只扣押进行医学观察七日,该措施易被忽略,同时强制措施涉及流程是否规范等一些注意事项。当事人及其家人对执法过程中告知的法律依据存在疑问,对强制措施的实施亦不愿积极配合,认为存在执法不公问题,经执法人员耐心解释与沟通,最终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并缴纳了暂存费用。
(三)积极联手搭建平台促成协商调解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犬只伤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过初步调查,本案犬只主人胡某在事故发生当日主动与被咬当事人邹某协商赔偿事项,但邹某要求犬主胡某写“不合理”的承诺书,提出保证其身体二十年都不出现问题等要求,所以虽然胡某态度积极,但也一直没有协商成功,后邹某投诉到我街道执法队。了解相关情况后,执法人员主动落实“721”工作法,70%服务具有温度与活力,20%管理具备文明与和谐,10%执法体现正气与效能。第一时间做双方当事人工作,通过“拉家常”等方式认真倾听当事人心声,协调社区搭建平台,充分利用法律顾问普法释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调解,大力推动“枫桥经验”本土化创新实践,最终在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柔性执法亦顺利完成。通过对本次涉犬案件的办理,及时高效的回应了民生诉求,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增强了政府的威信,展现出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风貌及为民服务的应有姿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群体日益扩大,不文明养犬行为也随之增多。作为执法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宣传、管理、执法力度。通过定期为辖区内社区、住宅区的居民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养犬人自觉遵守文明养犬有关社区公约,形成良好的养犬氛围,打造文明养犬的和谐街区,构建人宠和谐的社会环境;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划定重点整治区域、打造宠物友好活动空间等措施,有效减少涉犬案件的发生率,有效促进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