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第四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12-27 18:06:39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案例一
标题:杨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12月16日
检索主题词:不文明养犬;未束犬链;《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10时00分,碧岭街道执法人员在碧岭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在该处存在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的违法行为,该犬只品种为贵宾,犬只颜色为米白色。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勘验并全程拍摄取证,勘察结果已形成《现场勘验笔录》。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当日向杨某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杨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1月29日前往碧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协助调查,当事人杨某当场签收后及时改正。
2024年11月29日14时20分,当事人杨某携带身份证、犬只证等证明材料前往碧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协助调查。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执法人员核对身份后,再次告知其有申请回避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杨某当场表示代公司放弃回避和陈述、申辩。随后执法人员向杨某就案件情况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其确认执法过程中是否文明、规范等事项,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杨某。因杨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当日向其开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某当场签收。
因杨某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书面表示放弃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执法人员向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杨某处以警告及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处罚,杨某当场签收且缴纳罚款。
2024年11月29日,因杨某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及书面表示放弃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杨某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杨某处以警告及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处罚,杨某当场签收并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当事人杨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中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之规定。
碧岭街道办事处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之规定,对杨某作出警告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生活质量逐步提高,养犬人群不断扩大,宠物数量也日益增多。但在近日,文明养犬问题也引发了广泛的网络关注,文明养犬问题并不仅仅是社会问题,更是一个安全的问题,必须重视。
案例二
标题:刘某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12月19日
检索主题词:违规停放;公共绿地;《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日15时许,龙华区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XX社区XX路XX科技园区门口时,发现有车辆占用公共绿地停放。经勘查,车牌号为桂XXXX,颜色是黑色,是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测量,测量得出停放车辆占用公共绿地长4.6米,宽为0.5米,占用面积为2.3平方米,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该车牌号为桂XXXX的黑色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为刘某,他现场出示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
【调查与处理】
现场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开出[2024]深龙华福城综行责字第019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刘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于2024年11月1日17时30分前驶离在公共绿地停放的车辆,经核实,当事人的此次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发现。
2024年11月4日上午,当事人刘某携带相关资料到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2024年11月4日,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刘某作出[2024]深龙华福城综行罚告字第01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2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150元整。因当事人刘某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及拟处罚的内容均无异议并申请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当天作出[2024]深龙华福城综行罚决字第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150元整。
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已按规定驶离在公共绿地停放的车辆。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已缴纳罚款,至此,该案终结。
【法律分析】
占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属个人行为,应处罚个人。当事人刘某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2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当事人刘某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2“裁量阶次为情节较轻,适用条件为第一次被处罚,处罚标准为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按照占用绿地的面积和裁量阶次及适用条件来裁量处罚额度,目的在于保护城市公共绿地,警醒市民不要随意破坏城市公共绿地,也充分遵循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执法部门罚款不是目的,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公众对绿化的价值认同和对公共规则的尊重与敬畏。希望广大车主,特别是工程车辆平时注意文明驾驶、文明停车,莫因贪图一时方便或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违规停车,自觉做新时代文明人。
案例三
标题:黄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12月18日
检索主题词: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1日11时45分,布吉街道执法人员巡查至布吉街道金坑山庄时,发现现场有一名男子正在城市道路上堆放沙子、砖块以及两袋装着沙子的编织袋,阻碍通行,影响市容。经查,当事人为黄某某。其无法提供临时占道等合法审批手续。经测量,该处占地面积为1.1平方米(长1.1米,宽1米)。布吉街道执法人员依法对黄某某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10月31日18时00分前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的物品,拒不改正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日09时45分,布吉街道街道执法人员对布吉街道金坑山庄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黄某某未落实整改到位,该处仍有沙子、砖块以及两袋装着沙子的编织袋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经测量,该处占地面积为1平方米(长1米,宽1米),经查,黄某某仍将用于装修的物料堆放在此处,未落实整改到位,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黄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行为,2024年10月31日11时45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黄某某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10月31日18时00分前自行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的物品,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并告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11月1日09时45分,布吉街道执法人员对布吉街道金坑山庄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黄某某未落实整改到位,该处仍有沙子、砖块以及两袋装着沙子的编织袋堆放在城市道路上,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经街道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复查当天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黄某某开具了《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黄某某宣讲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经调查询问,结合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并经法制审核通过,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1月6日向当事人作出[2024]深龙布综决字第1-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同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黄某某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决定无异议,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依法接受处罚。并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日履行了罚款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另外,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日10时30分自行清理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的物品,该案件于2024年11月6日办理完结。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处罚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得知,当事人黄某某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对黄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日益提升,这体现了城市发展的活力和潜力。然而,与此同时,市民对城市美观和宜居的期待也愈加高涨,人民群众期望能够拥有一个既现代又美观的环境,能够与不断上涨的物质、精神生活相匹配。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市区内违法占道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现象屡禁不止,给原本宽敞整洁的道路带来了严重的拥堵和混乱。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向广大市民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城市的管理和秩序需要每个市民的共同参与和维护。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是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城市的市容市貌,还严重影响了道路的通行效率和交通安全。因此,每个市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占道行为。
法治城市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过对未经审核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法治城市的建设进程。一方面,可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完善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城市管理和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