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第一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5-04-25 18:36:58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案例

  标题:何某某车辆在公共绿地停放一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5年3月25日

  检索主题词:违规停放;公共绿地;《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0日15时40分我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禾场头路与马峦北路交界处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粤B57XXX的车辆部分停放在绿化带上,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我队执法人员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检查车辆停放情况。现场勘查情况:车牌号码为粤B57XXX的车辆部分停放在绿化带上,车辆占用绿地长4.1米,宽0.4米,总计占用绿地面积为1.64平方米。经调查,此行为为当事人何某某所为,且一年内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及时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行为。2025年2月25日,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以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序号32的规定: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对何某某作出[2025]深坪马峦综行罚决字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占用绿地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并于2025年2月25日进行整改。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行为。2025年2月25日,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以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序号32的规定,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对何某某作出[2025]深坪马峦综行罚决字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占用绿地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并于2025年2月25日进行整改。

  【法律分析】

  该案中当事人违反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五)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对此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以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32的规定,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

  占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行为是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不断丰富和完善。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本案是行政机关处置占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典型案例,涉及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公共绿地;二是在占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案件中处罚的标准问题。

  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公共绿地的问题上,本案中当事人何某某将车辆停放于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禾场头路与马峦北路交界处时旁绿化带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本案中的案发位置的“绿化带”属于街旁绿地,是典型的公共绿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因此认定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的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损害绿化”的违法情形。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对此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当事人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行为的认定。

  本案的关键还在占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案件中处罚的标准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以及《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序号32的规定,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将车身部分停放于绿化带上,故对处罚面积的测量即为车身面积。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案中当事人占用公共绿地面积为1.6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

  此外,对于占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类型的案件,《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的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两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即占用公共绿地与停放车辆。进行计算处罚数额时应考虑当事人是否将车辆完全停放于公共绿地上,在执法实践中有很多车辆一半车身停放于公共绿地上而另一半并未停放于绿地,测量时应只测量占用绿地的部分面积。

  【典型意义】

  通过公开执法,也起到法治的教育意义,国家制定及执行法律法规时,其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强制规范公民的个人行为,也让每个公民通过学习和参与法律实施的过程,熟悉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作为自己将来作为或者不作为某种行为的准则。另一方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我们要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景象。


  案例

  标题: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5年3月27日

  检索主题词:擅自砍伐树木;《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02月28日11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在福田区福强路1036号福来阁裙楼105商铺装修时砍伐树木,共砍伐树木1株(树种:南洋杉),该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5年03月03日11时30分,当事人委托黄某某到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询问,受委托人黄某某无法出示公司的相关树木迁移、砍伐审批许可,承认该司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砍伐后由工人搬运到垃圾转运站丢弃处理,没有违法所得。而后执法员与所在地物业确认,该株树木树种为南洋杉,于1994年栽种,并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综合各类证据材料,确定本案违法主体为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其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5〕深福福田综行罚告字第0004号),告知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拟对其作出壹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提出。执法人员将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送达对应的法律告知书。

  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于当日向福田街道办事处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表明其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5〕深福福田综行罚告字第0004号),知晓《告知书》所载内容,确认无异议,现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希望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依法经法制审核,并通过福田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03月03日,福田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对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深福福田综行罚决字第0004号),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将对应的法律条文、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一并送达。

  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03日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义务。本案现已终结。

  【法律分析】

  违法条款:《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每株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每株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当事人认定方面,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是深圳市XXXX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砍伐树木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认定正确。

  行政主体方面,本案行政机关为街道办事处,对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有执法权,两名执法人员均取得执法证,有执法资格。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收集材料、勘验等方式查清该违法事实。确认该案件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

  1.本案中被砍伐的树木树种为南洋杉,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古树名木,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对于砍伐古树名木的相关规定。

  2.综合案件调查结果及分析,本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第四十二条规定“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迁移、砍伐属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辖范围树木的,应当向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既是法律刚性约束的体现,也是生态文明理念的具象化表达。从法律层面上看,处罚以权威姿态宣告“生态红线不可逾越”,让“程序合法”从抽象条文转化为公众行为的标尺,逐步消解“以利为先”的短视思维,遏制对生态破坏的蔓延,为构建绿色法治社会提供了持久的动能。

  

案例

  标题:徐某未经登记养犬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5年3月25日

  检索主题词:无证养犬;未经登记;《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6日11时许,坑梓街道办事处巡查发现,市民徐某在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亚迪三村7B1402号旁遛狗。当时,徐某有使用束犬链牵领该犬,但是徐某未办理养犬登记证,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未经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5年1月6日,两名执法人员前往违法现场进行调查,向当事人徐某出示了执法证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确认徐某有使用束犬链牵领该犬,犬只毛色为棕色,犬龄1岁,品种为金毛,饲养地点为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亚迪三村7B1402号。同日,执法员向徐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2025年1月21日前办理养犬登记证。

  2025年1月6日下午,徐某来队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未给犬只办理登记证,犬只无扰民的现象。同时,两名执法队员制作了笔录,笔录内容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内容相吻合。2025年1月6日,两名执法队员向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出具书面《尽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书》,放弃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坑梓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的规定,作出[2025]深坪坑梓行罚决字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并再次告知徐某适用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当场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1.当事人认定和违法事实清楚

  本案中,执法人员是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亚迪三村7B1402号旁遛狗,饲养犬只的地址为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亚迪三村7B1402号,当事人涉嫌违反《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需要同时是查明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有无束犬链,是否为成年人牵领,同时还需查明该犬只有无注射疫苗,以及犬只的犬龄,否则会出现漏罚、错罚的现象。执法人员发现这个情况后,分工合作,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制作询问笔录,做到对徐某违法行为的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

  2.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从2025年1月6日立案到2025年1月6日执行完毕,执法程序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执法人员对于立案、调查、审理、告知、法制审核、决定处罚的每一个环节都密切跟进。在调查环节中,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合法。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自己的证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确认当事人书面申请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申请马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犬只案件常见的违法行为涉及未束犬链、未注射疫苗、未经登记养犬,针对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的行为,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针对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行为,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调查的事实,徐某没有违反未束犬链的规定。

  针对办理养犬登记证对犬龄的要求《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主动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经查明,徐某饲养的犬只犬龄为1岁,符合办理养犬登记证的条件,然而,徐某在9个月时间内怠于办理养犬登记证,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执法员对其普法教育,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即徐某未于2025年1月21日前办理养犬登记证,将再次面临罚款和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最终徐某把犬送人,不在深圳饲养,导致没有办理养犬登记证的条件,无需办理养犬登记证。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养犬渐渐成为许多人提升日常生活质量的一种方式。然而,一些市民在日常养犬时缺乏公共意识,随意遛犬、犬只随地大小便、无证养犬,给其他市民生活和政府管理造成困扰。而且,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数量的增多,导致了犬吠噪音扰民、犬只伤人等一系列与养犬相关的不文明行为成为了城市管理和发展的一道难题。因此,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深圳特别针对养犬行为,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未经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养犬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应当在主管部门给爱犬一个合法的身份,已方便主管部门管理。执法部门除了对违反《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养犬人依法执法外,也开展了文明养犬普法宣传,促进养犬人自觉学习养犬知识,养成良好的养犬行为,营造和谐的养犬氛围。 

  与交通违法一样,违法养犬行为同样存在量大面广的问题。犬只伤人、粪便不清理、噪音扰民等问题,已给市民生活带来严重困扰。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完善养犬管理,深圳还有哪些探索?执法过程全记录、携犬外出须挂犬牌束牵引带,并注入电子芯片。同时,《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据此,除城管外,养犬管理还涉及公安部门房管、市容绿化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各部门形成合力,面对不文明养犬问题,一些管理部门负责人坦言管理上存在难度。深圳一些小区正在探索通过居民自治制定公约,规范业主文明养犬。在市中心一些高档小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联合制定《小区养犬公约》,赋予物业对业主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管理权,并结合智能安防设施,固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在这些小区,将犬粪带回家、养犬要登记、不能饲养烈性犬,及时给爱犬打疫苗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做法。通过市民自发约定的规则,强化巩固正式的规则,做到文明养犬。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