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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解读

日期:2025-01-06 14:45:40 信息来源: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要深入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展公园立法,推动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推动深圳建设公园城市的实际需要。近年,我市深入践行公园城市理念,全力推进“山海连城计划”,率先实现中部公园群“五园连通”,大力发展“公园+”新模式,持续强化公园与周边空间的连通,公园城市建设成效明显。截至2023年底,我市公园数量达1290个,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为14.69平方米,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达91%。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台《条例》,系统总结、固化我市公园城市建设的经验做法,顺应公园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为加快建设全域公园城市,打造“山海连城绿美深圳”,实现公园即城市、城市皆公园的人居愿景提供法治依据。

  (三)制定《条例》是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公园作为城市的公共产品,是市民游憩健身、休闲娱乐的重要公共场所,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有必要通过公园立法,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品质优良、全民友好、便捷可达的全域公园体系,从绿化景观到设施配备,从环境卫生到公众服务,在公园的每一个细节上、细微处体现对人民群众需求的细腻考量,全方位、多层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市民从家中走向户外,从城市走向自然,享受山海连城美好生活,享受更好绿色生态福利。

  二、主要内容

  《条例》设置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公众服务、融合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二条。

  (一)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条例》结合深圳实际,明确公园包括郊野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同时,考虑到国家层面正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以及各类自然公园的管理办法,在地方立法中不宜对属于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的公园直接作出规范,因此,《条例》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作出排除适用,规定“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健全公园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本辖区)公园的监督管理;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建立公园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制度。规定除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外的其他公园管理部门,在做好所属公园的管理工作之外,还应向同级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报送公园管理相关信息。三是授权对公园实施相对集中管理。规定市、区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对归属不同部门管理的公园指定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管理。四是明确公园管理单位的职责。规定市、区政府及其公园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或者确定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引导公众参与公园事业。一是要求市政府建立健全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众参与机制,促进公园共建共治共享。二是要求将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中的重要事项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三是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支持公园事业发展。四是要求市、区政府加强公园相关行业组织、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培育,提高其参与度和影响力。

  (四)助推公园智慧化建设。一是要求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托公园智慧管理系统,加强公园管理相关信息的归集、公布和共享,实现对本市公园的动态监管。二是鼓励公园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对公园管理进行数字化呈现和智能化控制,提高公园管理效能。三是要求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及时通过线上线下途径公布公园相关信息。四是鼓励公园管理单位提供智慧导览、智慧停车、电子导航与定位等智慧游园服务。

  (五)规范公园规划建设。一是强化公园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以及郊野公园、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的详细规划,并规定编制公园相关规划应当注重连通周边的公共空间和公共文化设施,衔接公共交通设施和绿道、碧道等慢行系统,促进城园融合。二是确立公园管理范围线制度。通过划定公园管理范围线的方式确定公园的管理范围,在不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和权属的基础上加强公园用地管理。三是明确公园的建设要求。规定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公园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利用现有的自然和人文条件,坚持节能降碳导向,积极推进公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打造全民友好空间。四是合理利用公园的地上地下空间。鼓励通过空间立体化、功能叠加等方式建设公园,实现公园土地资源和建(构)筑物的高效利用。五是重视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定既有公园的改造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和服务对象需求,注重功能品质的提升,最大限度保持公园自然风貌,延续文化传承。

  (六)加强公园精细化管理。一是实行公园分类管理。规定公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定位、公园规模、服务对象等对公园进行分类,在资金投入、考核检查、配套服务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并要求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不同类型公园管理的标准或规范。二是实行公园名录管理。规定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公园名录,标明公园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管理部门、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规范制定游园守则。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制定游园守则应当结合公园实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其公园管理部门备案;强调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园守则。四是强化公园安全管理。明确公园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街道办和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治安管控联动,加强公园的联防共治;要求公园管理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维护工作;授权公园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公园实际购买公众责任险。五是开展公园管理考核和评价评级。强化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统筹监管职能,要求其建立公园管理考核机制,构建公园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公园管理的考核和评价评级,督促各公园提升管理质效。

  (七)提升公园服务品质。一是强调公园公益属性。规定公园应当对外开放,非特殊需要不得实行边界围合管理,并要求实行边界围合管理的公园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明确除经市、区政府批准外,公园不得售卖门票。二是科学划定活动功能区。规定公园可以结合其规划和实际条件,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设置活动功能区,并强化功能区的管理,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三是鼓励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规定有条件的公园可以设置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区域,分时段分区域向公众开放草坪和林下空间,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满足游人户外活动需要。四是丰富公园配套服务。要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有条件的郊野公园应当提供满足服务对象基本需求的配套服务;明确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可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提供餐饮、零售、游览、游艺、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配套服务。此外,《条例》还积极回应公众普遍关注的公园标识不清、噪声扰民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标识体系,强化噪声管理,全面提升游园体验。

  (八)推动公园融合发展。一是促进公园生态价值转化。鼓励公园通过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科学研究、生态补偿、碳汇交易等形式,促进公园的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和人文、生活、美学等社会效益。二是探索开展特许经营。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授权符合条件的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对其建设运营开展特许经营,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公园事业,提高公园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营造多元公园场景业态。鼓励公园管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联合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授权公园可以在不影响公园环境和游园秩序的前提下,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的展示陈列场地和应用场景;大力发展“公园+文旅”,培育公园文化,宣传展示城市形象,打造公园特色旅游产品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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